原创杂谈:行政处罚主办人制度好
行政处罚主办人制度好
据报载 近日,吉林省安监局出台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制度规定,案件主办人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等。制度还规定,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案件主办人,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看了这则是报道,我想了很多,有的安全事故处理往往是虎头蛇尾,处理结果不公开,处罚是否公正、透明,是否合乎有关规定,有待于评说。对事故主办人,必须予以行政监督,对于那些玩忽职守的,甚至涉嫌犯罪的,都要加以处理,绳之以法。笔者认为,这样做有以下好处:一是体现依法治安,一视同仁,不管是受处罚的,还是主办安全案件的,都要恪守法律,绝不能询私枉法。二是安全事故得到公正判罚。避免办案人弄虚作假,不能公正执法,以提高其办案能力。树立安全执法人的形象。三是安全案件也要经得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我曾经参加一个重大安全事故调查,事故当事人是绞车司机,因在岗位上睡觉,致使绳断坠罐,伤亡多人。然而,办案人却把事故责任全推到责任人身上。这个人被判了刑,但家人不服,是因为绞车的制动装置被拆除,其目的是提高效率。当时的事故主办人,是维护有关干部的利益,免受处罚,岂不知,有损于公正,那个当事人自然减了刑。可见,处理事故主办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四是保护或限制事故主办人不犯错误,公正执法。有些事故案件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体现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