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杂谈:全总应制定“工会监督安全生产”细则
作者[孙守仁] 发表于[2014-10-8 5:51:00]
全总应制定“工会监督安全生产“细则
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第七条有这样的表述:“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我觉得这样修的改,颇有力度,赋于工会群众组织以极大的权力,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予以监督。之所以要这么改,我的理解是:工会组织是企业的群众组织,是广大员工之“家”,由他们监督安全生产,正是发挥“家”的作用,正是民主管理安全生产的具体体现。我长期在企业工作,深知工会组织监督安全生产,并非那样仗义,那样有章可循,仅是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派人参加,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没有法律效力。但有的国企工会约定俗成,早已行使安全生产的监督的职责。现如今,新安法赋予工会组织权力,行使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其好处是:一是工会对安全生产监督,名正言顺,不是说在嘴上,而是安全生产法的条款之一,企业领导绝不能知法犯法,更不能对其安全生产监督置若罔闻,必须予以大力支持,行政无条件接受,否则就是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的。二是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比如,职业病防治,劳动条件改善,还有规章制度的制定,都要听取工会的意见,同时,员工要参与民主监督,凡违反安全生产等行为,都隶属于工会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既然新安全生产法给予工会监督安全生产的权利,那就要勇于担当,落实责责。为此,我有三点建议:第一,全国总工会应抓紧制定工会组织监督安全生产细则,使生产经营单位工会有章可循,利于操作。第二,应对私企、外企有规定:一是必须建立工会组织,使其员工有“家”,有归宿感。二是必须支持工会组织依照新安全法,行使监督安全生产的权力。第三,各企业工会证依照全国总工会的细则,结合企业本身,制定有关实施方案,并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以利于执法。各级安监部门,应对工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情况,进行指导检查,使其依法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走向正轨。这样做的目的,促使工会行使权利,不走过场,不做表面文章,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尽职尽责,真正成为员工名副其实的“家”,
借用《班组天地》一角,恳请全国总工会副主席许振超给全国总工会捎个话,应抓紧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监督安全生产”细则,以利于企业工会有所遵循,有所抓手,有的放矢,理直气壮行使其权力,以提升员工当家做主的权力,甘心情愿做安全生产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