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杂谈:有感于“12岁儿童禁坐副驾驶位置”
有感于“12岁儿童乘车禁坐副驾驶位置”
保护儿童安全,贵在有具体措施。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修改《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新增了对4周岁及以下儿童、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上高速方面的规定。新条例将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新条例,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坐椅。看了这则报道,感触颇深,随着自驾车增多,副驾驶位置成了儿童“专利”,看似很风光,但能否保住儿童安全,是个未知数。山东省人大做出规定,强调12岁儿童不能坐在副驾驶位置,并从8月1日执行。其好处是:一是保护儿童乘车安全的具体措施,人人必须遵守,交警部门应加大检查力度,像抓酒驾那样,加强车辆管理。二是检查不光是节假日,应坚持常态化,凡发现违规者,非但扣分,而且应进行处罚。三是制定有关细则,比如,12周岁,如何判断,假如撒谎,如何处置。四是各省应该效法,国家安监总局,对此应有表态。五是切实保护儿童安全。应设立保护儿童安全法。
山东人大关心儿童安全,其他省人大应履行其职责,通过法律形式,拿出具体措施,切实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