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杂谈:监管不力,很危险
3月1日下午14时52分,两辆危化品运输罐车在晋煤外运大通道、山西晋城至河南济源的晋济高速公路岩后隧道发生追尾相撞,导致前车甲醇泄露,在司机处置过程中甲醇起火燃烧,隧道内车辆及煤炭等货物被引燃引爆,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经初步分析,事故暴露出肇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管理混乱,挂而不管、以包代管;肇事的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意识薄弱、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距隧道出口3.8公里处设置的煤检站不利于车辆在隧道内快速通过;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等问题。笔者认为,监管不力不是小问题,而是原则问题。换句话说,再好的安全法律法规,再给力的规章制度,如果缺乏监督管理,那么这些法律法规有什么用呢。安全部门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否则,安全部门等同虚设。以晋济隧道引燃爆炸事故为例,安全隐患早就存在,只不过没有发生恶性重大伤亡事故而已。我的理解,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不力,是对安全工作不尽责。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尽责行为。政府对安全不负责任,监管肯定会是走过场。实际上发生事故的隧道交通监管早就存在问题,只是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二是监管不力,就是对安全法律法规亵渎。安全法律法规是用来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怎样进行保护?就是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及其人员检查或纠正有关人员的错误行为。如果没人监管或不够给力,那么所谓的安全法律法规失去应有作用。三是监管不力,放弃责任。这是对人民生命极端不负责任。国家设置有关安全监督机构,结果是吃薪水,而不干活,这样的政府公职人员,还不如辞退算了,因为他们玩忽职守,草草了事,贻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