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杂谈:实行黑名单制度好!
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我国拟立法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我国拟立法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安全生产法施行10余年来的首次修改,草案在责任追究、排查安全隐患、提高惩罚力度等方面出台新规。较之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草案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67条,其中新增15条、修改52条,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主要内容是:其一,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草案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其二,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其三,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四,草案还增加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提升监管力,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任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和单位,非但形象受损,而且影响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