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杂谈:别把“铁律”当儿戏
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记者陈炜伟、朱立毅)煤矿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其中矿长作为一线负责人对于煤矿安全生产有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9日正式公布并施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明确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和措施。
这七条规定是: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看了这则报道,感慨颇深,对矿长七条规定,很是时候,对其提出严格要求,我觉得,有以下好处:一是规范矿长的行为,并纳入法制轨道,以法管理矿长。二是开采受限,不能胡作非为,不能越界或巷道式采煤,更不能空顶作业。三是瓦斯抽采达标,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章作业。四是明确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隔水煤柱。五是矿领导下井带班。等等,对此笔者举双手赞成。
但有以下问题值得重视,第一,应有细则,便于贯彻执行。第二强化监督职能。第三安监干部应懂业务,懂法规,懂知识,避免南郭先生,滥竽充数。第四转变作风,检查采取暗访或抽查的方法,杜绝安全检查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