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杂谈:“诫勉约谈制度”好!
“诫勉约谈制度”好!
看到广东省安全生产诫勉约谈制度,觉得很有必要,对干部失责并酿成安全事故者,进行诫勉约谈。比如,约谈的范围及内容。(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30日内发生1起重大事故和1起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较大事故的;(三)180日内发生2起以上重大事故的;(四)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其中:年度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为7起以上的市,30日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占全年控制指标总数40%以上的;年度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为3起以上7起以下的市,30日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占全年控制指标总数50%以上的;年度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为3起以下的市,30日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占全年控制指标总数80%以上的;(五)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省政府约谈会议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省长、或受委托的省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约谈的人员包括省安委办领导和省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被约谈的人员包括:相关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负责人和分管相关行业的市政府负责人、对事故所在行业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分管负责人。各市一年内第二次被约谈的,或因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的原因被约谈的,被约谈人为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负责人和分管事故行业的市政府负责人。
笔者认为:诫勉约谈有以下好处:一是让被约谈的干部重视安全,尽到责任,不能渎职。二是必须下力量整治安全秩序,有效保证安全生产。三是提个醒,再不狠抓安全,有可能发生更大事故。我觉得,既然约谈,应该指出问题之所在,如再不改正,有被免职或调离岗位,对严重失责者,应追求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