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评论:别把劳动者“自述”当成耳旁风
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是有关企业不认帐,打较赖,不负责任。二是不听取劳动者自述,不以事实说话,而是主观武断,把劳动者“自述”当成耳旁风。三是企业破产,又找不到证人,给那些疑似矽肺病患者带来很多困难。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像这样的劳动者,诊断无门,更别说是治疗和赔偿了。这次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修正案)明确了诊断机构在法定期间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并做出职业病诊断的结论,草案加进这样的内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职业病的诊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方针。
然而,笔者曾在国企煤矿工作过,那些在采掘工作的劳动者,即使疑似有职业病,都很难得到诊断与治疗。何况劳动者在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从事有毒有害有粉尘作业,发现自己身体有职业病症状,别说赔偿和治疗,连诊断职业病都非常难。如何解决这个棘手问题,国家下发《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在我看来,就是把他们的“自述”当成证据,给其诊断开绿灯,对于那些深受职业病困扰和折磨的劳动者,有个出头之日,依照国家法律,可以堂而皇之去诊治,以解除病痛,并得到应有的补偿。我觉得,有以下方面,值得我们有关部门有关领导给予相当的重视,切不可当成耳旁风。
其一,劳动者“自述”,是自己给自己提供患有职业病的证据,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佐证。比如,在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哪家煤矿从事采掘工作,有多长时间,证明人是谁,你所在企业领导叫什么名字。后来不从事哪项工作,身体有何不适,曾到哪家医院就过诊,有病志吗?可否拿出诊断证明。我认为,这种“自述”,要实事求是,不许胡诌八咧,更要对自己言论负责任,对望风扑影或胡编滥造的有关材料,其“自述”是徒劳的。
其二,“自述”,或是“书面材料”,或是“录音”。受理单位也可以听其口头介绍,如果病情严重者,也可以委托家人“自述”。有关人员也要自报家门,对其“自述材料”,要负责到底。“自述”作为作为职业病防治的条件之一,对他们进行及时诊治,并依据病情定为哪级,予以赔偿。
其三,受理单位,对劳动者“自述”,应担负起责任。第一是要严肃认真,对“自述”者负责,对人的生命负责。二是对“自述”材料,要及时转处。三是公开、公正。透明度要高。四是对弄虚作假,或私自涂改“自述”材料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其四,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应予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对疑似职业病的,应积极创造条件,给他们诊治机会,凡定为职业病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治疗,延长其生命;没有企业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应担负起责任,不要互相推诿,给他们诊治机会,切不可扯皮,真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五,有关部门妥善保管劳动者“自述”材料,不得丢失,不得涂改,更不允许弄虚作假。有关人员应负责到底。凡违纪者,应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自述者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六,“自述”材料,以证明染上职业病的前提条件,但不是主要条件,是否患有职业病,需要通过仪器检查或化验,并经过专家评定。比如,矽肺病,根据病情分为几期,并给予适当赔偿。
其七,对职业病“重灾区”,做好普查工作,凡在有毒有害有粉尘企业或作坊工作的,不应漏掉一人。对定为职业病者,一方面加以治疗,一方面给予赔偿,要一步到位,不能以财政困难为借口,久拖不给。要把党的方针政策送到他们的心坎上。
总之,采取劳动者“自述”方法,是相信群众,是给那些疑似为职业病者提供诊治机会,同时也得到相应的赔偿,体现社会的公平,处处替百姓着想。我认为,既然职业病防治法草案有明文规定,就要遵照执行,不能走样,更不能背离草案条款,真正得到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并加以实施,绝不能当成耳旁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