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评论:体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我在没谈及这个问题之前,先讲这样的故事:某人经诊断是严重胃溃疡,医生建议住院治疗。然而,他没当回事,既没住院,也不怎么吃药,两年后,这个人病情加重,再去看医生,结果是胃癌。我想人体上的疾病,是生命最大安全隐患。那么安监人员检查出来安全隐患,跟人体的疾病一样,随时威胁人的生命安全。我们是如何对待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法》明文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而上海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取消《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中“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作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再保留“改正”的机会。由“限期整改”变“立即整改”,我觉得,这不单单是修改了两个字,而是提高了对安全隐患的认识,以及态度和采取必要的措施,那就是,不能心慈手软,必须果断出击,立即整改,创造安全的生存和生活环境。对此,我对这一条款修改,举双手赞成,其理由如下:
其一,体现在以人为本,安全为天上。以人为本,即人的生命是第一可宝贵的。凡是安全隐患,都会危及人的生命,迟疑不得,这跟治病救人一样,发现病情,马上治疗,以挽救其生命。以人为本,并不是口号,而要落实到行动上。既然是安全隐患,人命关天,轻视不得,更不能马虎,必须除掉它,绝不允许兴风作浪。凡涉及人命的事,就是天大的事。把“限期”改为“立即”,正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方针。所谓“安全第一”,其实就是生命第一。
其二,体现在工作作风上,讲务实,注重实效,雷厉风行。对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并非不对,但仔细探究,“限期“两字的外延太大,一个月也可,两个月也行,甚至拖到一两年,有关单位可以找出各种理由,不是财力不够,就是缺乏人手,再不条件不成熟,为“限期”提供佐证。如果是“立即整改”,情况则就不同了,必须拿出具体措施,立即着手妥决,决不能拖着不办,既强调了效果,又治理了安全隐患。
其三,体现在尊重客观实际上,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社会化大生产,讲究时间,讲究效率。比如,某企业是一条流水线,如果某个环节发生了隐患,不立即处理,那么整条流水线就有瘫痪的可能,其损失不可估量。企业生产的现代化,决定在处理安全隐患上不能慢慢腾腾,四平八稳。比如,时常发生的火灾事故,事前是有预兆的,并不是检查人员没有发现其隐患,而是按其《安全法》,提出“限期整改”。有的并没当回事,不知驴年马月才处理安全隐患。由于延误了时间,安全隐患患乖虚而入,极易酿成火灾事故。
其四,体现在法规的严谨性上,利于《安全法》贯彻执行。看起来“限期整改”跟“立即整改”是两字之差,其结果是大相径庭。一是“限期整改”,有较宽松的时间,一旦在即定时间内,发生事故,是法规允许的。二是“立即整改”,是时间紧迫,马上去办,不给安全隐患留有喘息机会,治于其死地。我感到,这个条款修改,不单单是改了两个字,而是体现安全法规的严谨性,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生命负责的态度。
其五,体现在时间观念上,加快“整改”进度,以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对检查出安全隐患,马上整改,注重时间观念,有紧迫感。比如,瘦肉精问题,涉及到食品安全,关系到生命安全,如果马上整改,严厉打击,制止犯罪,有效地保护生命安全。假如,对此问题,采取限期整改,一来增加了生命的危险。二来使“瘦肉精”得以在全国漫延。比如,矿井采场瓦斯超限,一旦遇到明火,随时有爆炸的危险。假如我们对此“限期整改”,无形中给事故钻了空子,没等整改完毕,事故捷足先登了。再比如,某煤矿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矿工生命得以保护。我认为,变“限期整改”,为“立即整改”,实际上是跟时间赛跑,也就是说,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创造安全的生存和工作环境,这是党和政府所要看到的以人为本,老百姓所要期待的安全为天。(写于20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