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什么矿难少?(转)
美国为什么矿难少?文/徐秀丽
中国煤矿伤亡事故和死亡率在全球主要产煤国中占据首位,2002年,我国共发生煤矿事故4403起、死亡6716人,平均每天发生12起矿难、死亡18.4人。2003年全球矿难死亡人数约8000人,中国竟占80%,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刚刚过去的2009年,中国又有2631人死于煤矿事故。
然而据美国劳工部统计,美国事故发生率排行第一位的是制造业(8.1),其余依次为建筑业(7.9)、农业(7.3)、运输业(6.9),排在最后的竟然是采矿业(4.0),它甚至比零售业(5.6)的事故率还低!煤矿历来被认为是美国最安全的行业之一,所以有人说在美国下井比进超市还安全。美国自1984年以来发生的矿难总数,相当于中国两三个月内发生的矿难。美国煤矿现实印证了一句名言: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那么,美国的矿难为什么少呢?
其实100年前,美国也有过矿难高发期。资料表明,20世纪初叶,美国每年有近6%的矿工葬身井下,近6%的工人终身残疾。仅在1907年12月份,美国死于矿难的人数就超过3000人,这个月份被作为美国社会发展的耻辱而载入史册。当时美国的基本法则是“缔约自由”与“契约严守”,即煤矿的危险已经知会了矿工,矿工属于自甘风险,出现事故后矿主根据契约做适当补偿,其他责任一概不负。矿工迫于生计接受这种看似合理的合同,把生死捆在一纸文书上。到20世纪上半叶,美国法院相继受理了多宗因矿难引发的侵权诉讼。法学家们终于发现,“契约严守”难以保护弱势一方———矿工的权益,需用“侵权法”加以强制保护。
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总统开始强力推行法律改革,对侵权法更是进行全面变革:从企业利益本位转向个人利益本位,从过错责任转向无过错责任,削减了资方免责事由,大幅增加了损害赔偿金,并制定了赔偿法。矿工在预见到安全受到威胁或已经受到某种程度的伤害时,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以避免利益受损。从此,美国煤矿业安全事故明显下降。1890年成立的美国矿工联合会更开始发挥积极作用,将安全生产和保障矿工健康作为自己的终极目标。矿工如果觉得不安全,可以拒绝下井,并向矿工联合会投诉。
该会还数十年如一日开展政治游说,最终促使国会在1969年通过保障矿业生产安全的历史性法律──《联邦煤矿健康与安全法》,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会谨此宣告:煤矿业和其他矿业的优先考虑和第一要务必须是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矿工是最为珍贵的资源”云云。这部法律更催生出一个相对独立的政府安全监管机构──矿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终于从根本上确保了煤矿的安全。
如今,美国煤矿业已变成所有行业中最令人羡慕的安全行业之一,安全指数与零售业相当。1990年美国煤矿行业死于安全事故的仅为66人,2000年降至40人。而美国煤矿年产近十亿吨煤,略少于中国,真正实现了“安全与生产”两驾马车齐步并行的最佳状态。
当然,除了法律的有效监管、安全法规严格和强有力的工会组织外,美国作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其煤矿施工自动化技术水平和安全投入也很高;面对矿工的强制性安全培训非常普及,矿工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也很强,这些都促使美国煤矿安全的终极监督权力牢牢掌握在一线工人手里而不是矿主或某个上级部门手中。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这套经过100多年摸索和实践的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值得我们借鉴和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