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飞蛾”扑火(原创杂感)
飞蛾扑火的典故,近乎于人人皆知。然而,山西省原平市2月18日16时许发生一起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导致5人窒息死亡,又一起典型的“飞蛾扑火”案件。胆大妄为的不法分子,竟敢顶风作案,挖开被炸毁封堵的黑采点,以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实在令人气愤。为何“飞蛾扑火”案件屡禁不止呢?一是篱笆扎得不牢,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被关闭了黑采矿点或小煤窑,由于看管措施不力,给不法分子提供作案机会,他们冒天下之大不韪,挖开通道,下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如果我们对关闭了的黑采矿点实施彻底“摧毁”,或严加看管,扎牢篱笆,可能不会发生类似事件。二是关闭或取缔黑采矿点不彻底,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不管是哪种形式,既然是关闭了或取缔了,就要完全彻底,不要留有尾巴。比如,上述案例可以证明,如果措施得力,不法分子挖采原有煤窑是费时间的,又有一定设备做保障。否则,名义上是关闭或取缔了,实际上等于没关或关闭的不彻底。三是安全监察部门未尽职尽责,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有些黑矿点或关闭了的矿井,只是在花名册上取缔了,实际上还有井架子,甚至电力或其它设施仍然存在,这种关闭岂不是掩耳盗铃吗。还有安监部门的执法大队,看管不力,或没有进行看管,甚至犯有渎职罪。四是安全检查,是否把被取缔的黑矿点或关闭的矿井当作重点。笔者认为,不单单是检查,而且要预防盗采,措施要到位,严格把守,做到万无一失,且不可纸上谈兵。五是没有完善群众监督机制,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我们群众监督很不够,主要问题是:举报制度不落实,主要是奖励制度不落实。没有发动群众,缺乏监督机制。即使有盗采的,也无人举报,麻木不仁。六是没同当地领导奖罚制度挂上钩。如果发现有盗采的,当地的党政领导必须受到株连,轻者降职或免职,重者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赏罚不分明,并未引起当地党政领导的关注,没有认真去抓。总之,一起起违法事故案例,应警钟常鸣,但愿“飞蛾扑火”案例不再重来。堵住安全管理漏洞,减少或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写于201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