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酒驾所想到的(原创)
据解放日报报道:“酒驾”者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定,对其行为会造成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该刑罚的上限为死刑。各地施重拳治“酒驾”,其上限为死刑。笔者从中看到政府的执行力了。如果我们的法律和条例,是用来吓唬人的,等于一纸空文,毫无意义。
最近我回老家一趟,我的侄小子有车,他说根本不敢“酒驾”,逮住就了不得了。这跟到北京一样,谁若随地吐痰,抓着就罚款,不管你是初次,还是经常的,一律严格条例,动真格的。近年来,国家为安全生产制定一批法律和法规,很多是不严格执行的,大都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根本没拿法律法规当回事,我觉得,现在不是法少了,而是多了;关键问题是执法不严,给习惯性违章有空子可钻。其原因:一是视法律为儿戏。这是对法律或法规的亵渎。主要是政府仅注重其制定,忽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有多少人粗知或掌握呢?二是不是执行法律或法规,而是如何钻法律或法规的空子,使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三是执法不严,等于便相打击遵章守纪的人。形成不了良好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