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企业一旦发生事故,不管是人身伤亡事故,还是设备、工艺事故都应认真严肃地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人,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纠正落实,以杜绝或减少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但是各类事故为何接二连三地发生?矿难、空难、火灾、交通、化学品等各种事故屡屡发生,如南丹“7·17”特大事故81人遇难、鸡西城子河煤矿特大瓦斯爆炸115人死亡、山东一企业液氨泄漏13人死亡、白沟镇箱包加工企业苯中毒6人死亡、北京“黑网吧”火灾死亡25人等等,一桩桩,一幕幕血淋淋的重特大事故,不知给多少家庭、多少人带来心灵的创伤,以及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笔者对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体上刊载的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仔细分析,认为连接不断发生的事故与某些人、某些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甚大,导致事故调查处理不严肃,纠正和预防措施落不到实处。
问题一、不及时
事故调查讲究时效性,如果发生事故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对现场人证、物证进行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那么对后边的事故原因分析就不利,即不及时找当事人或现场证人了解情况,作好笔录,等过些日子再去找当事人或现场证人了解情况,那时他(她)就有充分的时间来考虑事故的后果,怎样陈述事故经过对自己有利以减轻责任或者推卸事故责任等,给你的答案已经是不真实的了。在实际中,某些单位出了事故,当事人不及时报告事故,往往拖延报告时间,导致事故调查不及时。
问题二、缺乏材料
有些单位发生事故后,缺乏事故调查材料,在没有掌握事故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就召开事故分析会,在会上由当事人陈述事故经过,再由会议主持人来作会议总结。看上去好像是很正规,其实,在这种不具备开会的条件下召开的会议,其效果是不理想的,只会导致会议质量降低。
问题三、分析会开成“故事会”
由于缺乏事故调查材料,再加上某些会议主持人不懂事故分析会程序,最终导致事故分析会开成了“故事会”。因为在会议前没有掌握最基本的事故情况,而让当事人在会上陈述事故经过,与会人员就听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因怕承担责任把问题的重心转移,就讲些事故如何危险、如何悲惨等与事故原因无关的话,某些与会人员听了就产生同情心,自然把事故性质定得不客观。一旦把事故性质定下来了,事故处理结果也就相应明朗。
问题四、性质定为“意外事故”
有些单位为了个人或单位的利益,把事故性质定为意外事故。既然是意外事故,就没有理由处理人了,这样让事故责任人一次又一次地逃脱责任。
问题五、事故降级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某些领导或调查人员为保护企业或个人的利益,人为地把事故降级处理,以减轻责任。比如人身伤亡事故按歇工日数划分应该是划定为重伤事故的,而定其为轻伤事故,或者在事故报告时就模糊地说暂不好定是轻伤或重伤,等过些日子再说,这样时间一长则无人过问此事。在工艺(操作)事故、设备事故等经济损失统计时,没有严格按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导致其经济损失统计不准确,使其损失额远远低于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把事故级别降低,事故责任也就相应的减轻了。
问题六、冷处理
受利益的驱使,在事故处理时就容易采用冷处理的方法,如上级来人过问情况就说正在研究之中,因事故原因复杂难以确定,事故定性不太好处理,等等。这样时间一长,大家对此事也已淡化不再关心。有些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四五年都未处理,特别是一起事故涉及俩单位的更是如此。通过冷处理的方式把事故责任人轻易地放过,逃脱处理。
问题七、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在“文件”上
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事故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减少事故损失或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有些企业职能部门没能对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验证,导致同类事故屡屡发生。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检查、督促落实,否则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问题八、私了
某些企业,一旦发生了事故,企业领导怕影响企业形象,怕上级部门来追查责任以及业绩考核等等,想方设法作当事人思想工作,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助,把事故作私了处理,隐瞒事故报告。
问题九、处理不严肃
某些单位、某些领导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太草率,没有严格按有关事故管理规定条款来作处理,凭自己的想像去处理,缺乏严肃性。
问题十、很多人看了都不回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