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的必要性 (1)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早在1988年5月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中就已提出。1996年1O月颁布的3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以及1998年3月颁发的1O号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评价管理办法》为我国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三同时”,更好地进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奠定了法规依据;2002年1月26 Et颁布的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2002年6月29 Et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分别对危险化学品的专项评价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