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今年7月份以来
连续发生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应急〔2009〕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7月份以来,由于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7月份至今,全国共发生因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的较大以上事故7起,由最初涉险10人,最终因施救不当导致28人死亡、13人受伤,这些事故分别是:
7月1日,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鬃岭镇狮子村,1名村民私自打开已关闭的煤井,进入洞内约10米后窒息晕倒,其3名家人及1名路过的村民盲目施救,相继窒息晕倒在洞内,共造成5人死亡。
7月3日,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北区悦豪物业公司工程部维修人员维修污水井中的提升泵,先后有3人下井作业,在出现中毒情况后,又有7人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井救援(其中6名物业人员、1名消防队员)均发生中毒窒息,该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其中1名为参与救援的消防队员)、4人受伤。
7月4日,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初城工业区新成恒宇石材厂2名工人在清理沉淀池淤泥时,吸入有害气体晕倒,随后另外5名工作人员盲目施救,也相继昏倒,共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8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汇通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抢险队在疏通历山路教育大厦门前车道污水井时,1名施工人员发生中毒窒息后,另3人盲目施救也造成中毒,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8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白宫大酒店在疏通下水道时,1人因中毒(沼气和二氧化碳气体)窒息后,另5人盲目施救相继中毒晕倒,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8月10日,江苏省扬州伟业机电安装公司承建的安徽丰原(宿州)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万吨无水乙醇项目,1施工人员进入分子筛罐内作业晕倒,另外3人未采取防护措施进入罐内救人,最终导致3人死亡、1人受伤。
8月17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发区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污水井开闸放水作业过程中,1名工作人员被污水中有害气体熏倒,掉入闸门井中,其余3名工作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井中施救,被相继熏倒在闸门井内,导致4人全部死亡。
上述因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不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二是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虽有应急预案但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指导应急救援工作,且未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演练;三是部分企业安全投入不足,自救器等防护装备没有及时进行配备和更新;四是部分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不到位,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五是部分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对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作业人员缺乏基本常识,作业程序不规范,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未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因施救不当或盲目施救造成类似伤亡扩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对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一旦发生事故,要做到科学、有序、有效施救。
二、完善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基层单位和关键岗位要根据自身作业地点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形成预案体系。同时,要针对企业自身情况,开展演练,通过演练达到检验预案、完善机制、锻炼队伍、教育公众的目的。
三、加大投入,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配齐必要的救援和检测监测装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校验,保证正常使用。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要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具备救援资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急能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生产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提前告知从业人员接触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物性、危害因素、处置措施等,同时加强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培训;涉及清理排污井、储浆池、下水管道等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和单位,要加强对有害气体中毒和窒息事故的预防,对施救方法进行重点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从事清淤、维修作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外包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涉及清理排污井、储浆池、下水管道等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和企业,要提前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中可能造成中毒、窒息等危害的危险因素、应急措施。在清理长期封闭或深度较大的井(池)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同时加强现场监护,随时检测气体变化情况,并佩带有效防护用品,严禁违章作业。
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此通报转发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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