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3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4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6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7条 企业和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8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9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10.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1.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0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1.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组织制定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7.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11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局面报告。
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9.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2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1.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3.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4.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13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14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1.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制定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15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3.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16条 工人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17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定安全技术规程。
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18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2.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4064)执行。
3.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19条
1.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2.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安用。
3.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20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2.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21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5.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7.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0.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2.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3.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22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5.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6.组织火灾的报警和扑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