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总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所有职工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职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三、入厂新工人,实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电气、起重、蒸汽锅炉、受压容器、制气、焊接(切割)、司机等特殊工种均应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凭证操作。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应组织安全教育。
四、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上班前及班中不准饮酒。
五、工作中,应集中精力,监守岗位,不得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铁屑;不准站在砂轮正前方进行磨削。调整检查设备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准超限使用。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六、搞好文明生产,保证厂区、车间、库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七、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八、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深夜班、加班以及在封闭厂房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工作。
九、厂内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警标,严禁贪便道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厂区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拦和标记,夜间设红标灯。凡动土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十、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十一、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应定人操作,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
十二、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开关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十三、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志、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十四、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客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操作。行灯和机床、钳台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伏。
十五、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六、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餐、饮水。
十七、产生有害人体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线、噪音的场所、生产线或设备,必须配置相应的三废处理装置或安全保护措施,保持良好有效。
十八、变、配电室、空压机站、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十九、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职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三、入厂新工人,实习、代培、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电气、起重、蒸汽锅炉、受压容器、制气、焊接(切割)、司机等特殊工种均应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凭证操作。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应组织安全教育。
四、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女工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操作。检查设备和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保持设备润滑及通风良好。不准带小孩进入工作场所;不准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工作。上班前及班中不准饮酒。
五、工作中,应集中精力,监守岗位,不得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铁屑;不准站在砂轮正前方进行磨削。调整检查设备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开车。各种机具不准超限使用。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六、搞好文明生产,保证厂区、车间、库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七、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末班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场地。
八、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深夜班、加班以及在封闭厂房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工作。
九、厂内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警标,严禁贪便道跨越危险区;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厂区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拦和标记,夜间设红标灯。凡动土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十、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钩下通过和停留。
十一、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应定人操作,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
十二、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设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开关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十三、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志、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十四、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客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非电气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操作。行灯和机床、钳台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伏。
十五、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六、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餐、饮水。
十七、产生有害人体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线、噪音的场所、生产线或设备,必须配置相应的三废处理装置或安全保护措施,保持良好有效。
十八、变、配电室、空压机站、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门,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十九、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不准随便动用。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