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带病”作业就是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因素。病不仅要医治,还要预防职业病。人不可能不生病,设备不可能不出现隐患和故障。
综上所述,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指挥“人”及设备“带病”作业,属于“违章指挥”;职工操作“带病”作业的设备,属于“违章操作”。
五十年代,我们从前苏联引进工业设备的同时,引进了工业化管理模式,由于管理水平、文化素质问题,我们只能把全自动化设备管理成半自动化设备,然后再把半自动化的变成简易的机械运动,及“手动”。在这些拆卸过程中,我们培养了几代人的机械技术“能手”,一种“病态”管理。一些违背科学和客观规律的技术手段,被广泛的应用在生产过程中。比如:电气设备短接;机械传动部位做小“手术”,超极限工作;将传动连轴连接器进行刚性连接“焊死”等等。这些都属于设备“带病”作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形隐患。这些所谓的小发明、小改革,实际上是管理“缺陷”。这些技术能手受到了表扬嘉奖,这些属于短时效应,属于急功近利的行为,“隐患潜伏期”过后,造成重大未遂事故和重大事故,最后,以事故原因“违章”操作,草草代过。最后,受害的职工,苦的是安全管理人员。
2001年我路过一个明星式乡镇企业,在其单位指导工作的我厂退休的老技术人员对我和新上任的年轻厂长大谈该企业“发家史”,结论是:“人有多大胆,就有多大产;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该企业自己制造轧机牌坊,没有吊该吨位的天车,为节约成本,把两个天车拼凑成一台天车,力矩不够用方木顶,想这些方法的人都是国企培养的技术精英,乡镇企业的“人才”。试验成功后,成为该企业创业成功“典范”,受到多数兄弟企业好评,参与者戴大红花,奖励金额备受关注。临走时,年轻厂长看着我说:这在咱们厂,干不成,洛阳安全员首先不要干,企业怎么发展。走时我撩下一句话: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五年后,这台天车在运行中,从中间断裂,夭折,造成地面工作人员“三死六伤”,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据说,这个企业老板见谁都流泪,老说,这些家的孩子咋办呀!心灵受到震撼,留下一辈子阴影……………。
2006年该企业成立安全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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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