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突发火灾事故时,能迅速发应出击,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公司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第二条 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第四条 安全环保科根据厂区情况配齐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器材,每月要对消防系统进行一次检查并备案。
第三条 对上级消防安全部门提出的关于消防器材、设施的整改意见,相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五条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要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公司职工要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不能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除发生事故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
第六条 因生产、技改、扩建、腐蚀、损坏、报废等原因需要新增或更换消防器材的,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告知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报送安全环保部购买。
第七条 因组织演练等培训活动使用消防器材的,演练结束后,两日内必须将消防器材归还到指定的仓库或存放点。
第八条 厂区发生火灾,各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扑救,事后,安全环保科应及时将使用郭的消防器材及时进行清理,并在两日内将消防器材增补到原存放点。
第九条 处罚
(1)随意动用、挪用消防器材的,处当事人100元罚款;无法追究道具体人员的,处所在部门100元罚款;故意破坏消防器材的,除按价格赔偿外,另处当事人200元罚款;无法追究道具体人员的,处所在部门500元罚款;
(2)消防器材去向不明,不能说明其原因的,除按价格赔偿外,另处其所在部门100元罚款。
(3)对部积极落实上级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按规定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处整改负责人100元罚款。
(4)因演练使用器材不及时归还的处责任人50元罚款。因发生火灾事故动用器材的,不及时报告和归还更新器材的处50元罚款。
(5)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按《消防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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