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稳定生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公司的液氨、硫酸、磷酸以及各种油类均系危险化学品。
第二条 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第三条 严禁将接触后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等反应的化学物品混合装载。对怕热、怕潮的危险化学品应采取隔热和防潮措施。
第四条 装卸搬运剧毒、腐蚀性危险化学物品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具和用品。工作完毕,必须清洗消毒。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知识。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设专库存放,专库要符合安全、消防要求,。专库要由有一定专业知识和高度责任心的人员专管。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应隔离或分库贮存。用于存放液态危险品的槽罐,要定期做好防腐和检查,需要通过法定质检部门强检的,要定期检验。
第六条 在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同时,还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七条 化学危险物品应分类、分堆贮存,外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八条 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及混有杂质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失效、变质或发生其它危险。
第九条 贮存化学物品的库房或附近不准进行试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第十条 危险化学物品贮藏室要建立登记卡,进货和取用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做好登记手续。特别是国家规定的剧毒品,使用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应两人以上共同经手使用。
第十一条 领用危险化学物品,必须严格执行领退制度。剩余及废物应妥善保管处理,不得随意抛扔。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制度使用安全操作规程。配制各种剧毒性的试剂,不管浓度大小,应使用多少,配制多少,剩余少量的也要送到毒物品贮藏保管室,或报请领导适应处理。
第十三条 对变质、过期的化学危险物品进行销毁时,必须选择安全地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安全部门检查。符合安全要求,才能进行销毁。
第十四条 处罚
(1)对违反规定,在危化品库房或附近进行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人员处2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学习。
(2)危险化学品不得随意丢弃,违反规定者处200元罚款,并要求其参加安全学习。
(3)绝对禁止私向外出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者罚款1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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