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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 2008-6-26 14:53:00
根据化工部(88)42号文件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为了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把企业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切实“五同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定于每月二十八日下午。
第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他人担任。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例会会成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误会。特殊情况必须向会议主持人事先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缺席。
第五条 凡参加例会者必须携带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笔记,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会议必须自始至终求质量。各科室负责总结、汇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及各类事故情况、互检情况,并揭露问题。同时布置下月安全工作计划及任务、指标。会议主持者对下月工作任务及计划要强调、布置,并提出重大隐患整改措施。
第七条 会议实行签名制度,对于无故迟到者罚款50元,无故不参会者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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