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河南舞阳“升楼”坍塌事故,呼唤农村建筑施工安全
媒体报道,10月30日,河南省舞阳县北舞渡镇辖区内一既有民房在改造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现场共搜救出施工人员40人,其中轻伤14人,重伤9人,死亡17人。事故发生后,住建部于30日当晚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调查,并在31日发文要求各地加强建筑施工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涉事楼房原先是小二层楼,所谓改建,就是将楼房二层圈梁顶起,加砖砌墙,从而达到“升楼”的目的。使用几十个千斤顶,每人负责两个,由工头吹口哨统一指挥。事故当天中午,有人发现二楼已出现错位和倾斜现象,并提醒包工头,但包工头却不以为然,继续盲目蛮干,最终导致楼塌人亡的惨剧。此次“升楼”改建,既没有评估报告,没有设计方案,也没有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连最起码的安全帽、安全带也没有。从事作业的人员,都是从村里临时拼凑来的,既没培训,没技术,又没有安全意识,“包工头怎么说,就怎么干”。包工头可能没见过什么亡人事故,全凭侥幸“干过十年”,但这次却不幸送命,出了大事。痛苦至极,悲哀至极!废墟一堆,坟头十七八个,给幸存者肉体和心灵上造成了难以弥合的创伤,给农村房屋建设(改建)者敲响了悲怆的警钟,给世人留下了深深的思考,给国家法律法规的“真空地带”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或者更早)以前,农村自建(改建)房屋,都是房主找村民“攒忙”来干,也就是帮工干活,东家只管饭,不掏工费。随着经济的发展,青壮年大都外出打工挣钱,“攒忙的”不好找了,农村民间建筑队应运而生。所谓民间建筑队,也只是由头脑相对灵活,稍微有点儿建筑常识,或干民房活时间较长有一定经验的人当包工头,农忙或没活干时,就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一旦揽到建房的活了,就搜罗村里有一定体力的农民组成民间建筑队,活完结账散伙。民间建筑队,不讲究什么资质、设计、技术、安全、监理、验收等等问题,只要房主最后满意就行了。万一出现伤亡事故,三方协商处理。对处理不妥当的,有上访的,有告状的,屡见不鲜。对于小事故可能还好办一点儿,出现较大以上事故后,只能由政府买单,弄不好还会激化社会矛盾,比如这次河南舞阳“10.30”事故,善后处理起来会很棘手的。
对农村民房建筑的监管,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存在真空地带。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9条的规定“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同样,199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83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各级地方建设部门是没有法律依据去管理民房建设的。纵观其他法律法规,也根本找不到规范管理民房建设的具体条款。然而,在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68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看似包罗万象,范围很广很全面,但实际落实的时候,地方及基层安监部门是不去监管这些民房建筑施工的。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农村民间建筑队根本上无人管理,无政府部门负责,自生自灭,顺其自然。由此,农村民间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本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要么不干这种危险作业,要么就听天由命,死不了小钱几张,死了黄土一堆。
媒体称,针对河南舞阳“10.30”房屋坍塌事故,住房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于10月31日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建筑施工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指导与监督,对关键施工阶段进行技术指导,发现隐患要当即告知建房户,督促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由此看来,农村民房建筑施工似乎应该由建设部门负责监管,但没有法律法规作支撑,无论是谁,仅凭一纸《紧急通知》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呼唤填补法律法规的真空地带,加强监督管理,还民房建建筑施工作业人员以安全保障的权力。(139xo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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