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交底 表C2--1 |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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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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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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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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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名称 |
汽车吊吊装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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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提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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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内容: 1.汽车式起重机需在公路上行驶时,应认真执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平坦坚实,保证在工作时不沉陷,不得在倾斜的地面行驶和作业,视其土质的情况,起重机的作业位置应离沟渠,基坑有必要的安全距离; 3.严格执行例行保养起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开,各操纵杆应放在空档位置。作业前应首先检查发动机传动部分,作业制动部分、仪表、钢丝绳以及液压传动等部分是否正常,当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4.全部伸出支腿(放支腿时,应先放后支腿,后放前支腿;收支腿时,应先收前支腿,后收后支腿)。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与地面的倾斜度在无负荷时,不大于1/1000,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需插上; 5.起重机变幅应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臂杆; 6.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变形等不正常现象出现时,应立即放下重物,空载进行调整正常后,才能继续作业; 7.起重机行驶前必须按照规定收放臂杆,吊钩及支腿,行驶时,严禁在底盘走台上站立,蹲坐人员和堆放散装物件。保持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行驶起伏路面时,必须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8.遇有大雨、大雾或六级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机露天作业; 9.起重机吊运重物时,其下方不得有人员停留或通过,更不得在吊起来的重物下面进行作业,严禁起重机吊运人员; 10.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照原厂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负荷作业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作业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起吊; 11.起吊长:大重物必要时应栓拉绳,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12.起重机在起重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不得同时进行两种操作动作; 13.起重机在作业或行走时,都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要保持安全距离; 14.作业完毕后收回支腿,臂杆转到顺风方向,并降到40-60度之间,各部制动器都应加保险固定,机棚和操作室都要关闭加锁; 15.起重机应停放在安全坚实的平地上; 16.汽车吊装作业,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各种租赁资质和租赁合同等证件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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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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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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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交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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