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适于各级领导?(原创杂谈)
国务院“条例”规定,特别严重事故追责省部领导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中央政府加大了对官员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笔者认为,这样的条款是公平的。问责制非但适合于地市以下级领导,而且也适于省部级高级领导。这给各级领导干部敲了警钟,要负起领导责任,不能玩忽职守,不能光拿薪水不做事,不能当官做老爷,应形成一个自上而下抓安全的氛围,切实把以人为本落到实处。在我看来,有的领导,是会议领导,讲话领导,发号施令领导,走马观花领导,他们很少深入基层,既使去了,也是兴师动众,半个钟头都呆不上,可媒体却来了一大帮,又是拍照,又是录音,大造声势,根本起不到视察作用,相反是劳民伤财,败坏党的作风。说句实在的,真正沉到底的领导并不是很多,因此他们不懂得安全,不知道怎样去抓安全,当然遇到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束手无策,拿不出好的办法。一旦发生特别严重事故,如何来界定,如何来问责,这也是值得考虑的。在我看来,有的领导缺乏自知之明,连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勇气都没有,即使负有领导责任,首先应想到辞职,然而,有的人抱有侥幸心理,甚至是四下活动,以减轻处罚。我觉得,由于领导职务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非但问责,而且也要对其经济处罚,让有些领导知道,不做事的领导,不负责的领导,是百姓所吐唾的领导,对于那些脱离群众的领导,因不尽责,而丢掉乌纱帽。所以说,给省部级领导敲敲警钟,问责制也会问到他们头上。这才体现社会的和谐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