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今年3月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事发后未上报。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安监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对企业罚款200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邱某处以上一年全年收入28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国安全生产报》2014年10月11日)
事故可怕,瞒报事故更可怕。瞒报事故,会给社会和受害者带来严重的后果:一是会贻误抢险时机,丧失救险机会;二是丧失政府和媒体的公信力;三是增加安全监管部门查处难度,不利于事故的处理,不利于社会稳定;四是包庇事故责任人,使违法者逍遥法外,逃避纪律追究和经济处罚,扰乱了法律秩序;五是助长弄虚作假之风,毒化社会风气;六是安全隐患得不到治理和根除,企业及职工吸取不了经验教训和教育。
事故难以完全避免,瞒报却可以避免。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报告事故并组织抢救,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至关重要。对此,《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为了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第一百零六条删去了原来规定的前提条件——“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中的“重大”二字,也就是说,无论发生哪一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都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在事故处理期间坚守岗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重罚,必须零容忍。青岛市安监局此次依法对瞒报事故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重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笔者认为,各企业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亡羊补牢的态度正确对待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从事故中汲取教训,做好整改,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举一反三,多措并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竖起“高压线”,对事故瞒报实行零容忍,从根本上防范瞒报发生。一是建立企业诚信制度,从源头上杜绝瞒报;二是建立社会举报机制,让瞒报行为无处遁形;三是加大瞒报事故的法制宣传,让企业负责人真正领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四是加大打击瞒报力度,对瞒报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使企业“不敢瞒”、“瞒不了”、“不想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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