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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要当好职工安全的“保护伞”(10月作品)

  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是联系企业与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在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负有重要责任,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点,在《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的同时,赋予职工和工会更多的“话语权”,让职工的生命、健康有了更多的“保护伞”。

  仔细阅读和分析可以发现,较之旧《安法》,新《安法》对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更具操作性了。如《新安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还有,第五十七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工会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抓好源头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权利和义务永远是对等的,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给工会赋权的同时,也意味着工会在安全生产中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各级工会组织应乘势而上,积极作为,不辱使命,撑起职工生命和健康的“保护伞”。一是要做好源头参与。工会要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针对企业安全状况,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主张和意见,及时反映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职工的愿望和诉求。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通过签订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进一步明确企业与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责权义务。二是要落实好职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举措、改革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三是要发挥教育引领作用,用先进的安全理念引领职工大力倡树“一切事故都可以防范,一切伤害都能够避免”的理念,使职工逐渐形成对安全生产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筑牢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四是要发挥环境育人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用浓厚的安全氛围来熏陶职工。五是要在探索群众安全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上下功夫,用心把握活动的广泛性、系列性、大众化,不断改进创新群众性安全活动形式,做到常抓常新。要发挥现场监督作用,发挥好群监员和班组的作用,用严格的管理来规范职工,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从而实现企业安全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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