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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注安师作用须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10月作品)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做出了规定。据统计,通过连续多年的考试、注册,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有注册安全工程师21.5万人。由于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滞后,其中一些人虽然有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但在各行各业安全管理中并未发挥得到充分作用。所以,为了加强和稳定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地位和待遇,使他们能够完成法律赋予他们的安全生产任务,使注册安全工程师真正成为一个有吸引力、受尊敬、有前途的职业。

  一是明确注安师的工作范围。目前,尽管《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规定有八条之多,但并未规定必须由注册安全工程师负责的工作范围。因此,建议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应强制性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同时,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项必须报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可靠性分析,每年进行安全生产报告、项目审核、安全资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审核,必须经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审核和签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审核报等必须由注册安全工程师签字。

  二是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门槛,制定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员的准入标准、执业范围、执业守则,规范执业人员的行为。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关系到家庭的完整、社会的稳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既是安全生产的管理者,也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所以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素质是非常必要的,提高素质不单纯是学历上的要求,应该在考试时加入面试环节,必须参加过国际机构、国家政府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以及在国家一级刊物上独立发表安全生产论文等,达到所需条件和通过相关考试合格后才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每年还应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素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执业资格。

  三是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待遇。目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重视不重视安全,关键体现在对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的待遇上。只有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待遇,才能真正发挥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建议政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津贴制度,即凡是注册安全工程师,都享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津贴。只有政府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津贴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才能对生产经营单位独立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安全生产任务,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更广阔的天地大显身手,才能有力地促进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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