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法制办公布《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首次作出“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等规定,就差“禁产”了,其举意味着广州欲封杀电动车。看到这,令笔者不由得想起颇遭病垢“危化品运输车禁行高速”一事。今年3月初,山西省在晋济高速“3·1”特大燃爆事故后,发布了一则关于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通告,自2014年3月5日零时开始至2015年3月5日,全省所有高速公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通告一出,立即招致“拍砖”,被指懒政、因噎废食。好在该省听取民意,及时整改,取消了限行通告。再看广州的“禁电”,与山西“禁危”简直如出一辙,可谓是“一禁了之”的又一拙作。
中国是电动车大国,数量之大,难以统计。从安全管理上说,电动车确实是很多城市管理者心目中的“心头大患”,看似像自行车,而开起来则如摩托车,《机动车管理条例》管不了它,因为它属于非机动车类别,但却是很多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主角,令人头疼,恨不得“全面封杀”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那么“一刀切”全面封杀和限制,就能立竿见影吗?笔者认为,这恐怕是决策者一厢情愿。众所周知,电动车轻便,而且经济、环保,现在已是城乡居民使用最多的代步工具,也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一禁了之,无论对于民众的现实需求还是城市的长远发展,都不是科学解决问题的一个思路。且不论这次“五禁”条例是否能如愿通过,就是颁布实施了,恐怕也会沦为一张“纸老虎”。
电动车管理混乱、事故频发,笔者认为,首先该反思的是相关管理部门管理是否到位了,是否尽职尽责了,不要动辄就把责任推到骑电动车的头上。正如有人分析的,拟作“禁电”决策的人,肯定是不骑电动车的人。
电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不少麻烦,严格管理很有必要,但并非“全面封杀”一计而无它计可施。笔者认为,只要管理部门勤作为、智作为,对症下药采取措施,加强安全警示教育,予以合理的规范管理,情况应该大不一样。如在城市各个交通路口,可以利用宣传栏、LED灯箱等设施进行安全守法宣传,或滚动宣传违法行车的危害,也可以播放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电动车事故案例,始终做到警钟长鸣,真正让骑乘人搞清为什么要对违法行车行为进行规范,“规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哪,以真正引起行车人的重视和警惕。同时,可以划定电动车限行区、限行时段,对载人、载物做出明确规范,对违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治理等等,只有将警示宣传教育和安全管理细化,骑乘人守法和安全的弦才能绷得更紧,骑乘人的自觉守法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才会更强,才能让广大市民百姓在享受电动车的方便快捷之时,同时获得一份安全方面的保障。简单的“一禁了之”,既难治标,更不治本,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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