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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输油气管道事故看安全监管(7月作品)

  2014年6月30日晚7时许,大连金州新区一条中石油输油主管线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这是自去年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后的又一起输油气管道事故,之所以输油气管道事故会连续发生,有企业主体的责任,但是政府监管责任也是另一个主因。

  虽然政府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但是就输油气管道来说,监管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首先,从国家层面来说,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没有作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能源部门主管部门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主管管道保护工作。该法颁布后,国家能源部门没有制定任何相关的配套规章或文件,对输油气管道的安全监管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可以说输油气管道的安全监管流于形式,直到“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等在关部门才开始制定相关文件对输油管道的安全问题进行规范、管理。其次,从地方来讲,《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从法的规定来看,市、县两级的监管部门都是由政府指定,如果政府没有指定,虽然有法律,但是没有执法部门去监督、去执行,输油气管道的安全监管就是一句空话,据我所知,市、县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指定输油气管道部门输油气管道的地主不在少数。再次,法律本身的缺陷,造成了执法体系的不完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只规定了国家、省级的监管部门是能源部门,而到了地方则由政府指定,这样可能很容易在监管中易造成混乱,不利于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部门的监督、指导和领导,也不利于规范执法。

  根据以上问题,本人认为当务之急是抓紧修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明确输油气监管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一个职责明晰、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执法体系,加强对输油气管道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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