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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的分析(4月作品)

  2014年3月27日7时20分左右,葫芦岛市某施工现场B-7﹟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人员伤亡情况

  2007年3月27日6时30分,木工承包人巩某木工组共26人,分成两个小组,每2人一组开始拆除模板作业。王A、王B一组,先在9﹟楼干了一阵后,大约在7时左右,两人去B-7﹟楼第五层楼梯处进行拆除模板作业。当时,王B负责递模板料,王A负责站在距离地面4.05米高的木制梯子上往上一层楼工作面上堆放;7时20分左右,由于王A站在高处作业未系安全绳、头部佩戴的安全帽未生根,加之简易的木制梯子横梁踏板窄小,王A意外失足,头朝下从木制梯子上数第3个横梁踏板上滑落,未生根的安全帽飞出,其头部磕在四楼缓步梯踏步边缘。正在弯腰捡模板料的王B听到“扑通”声音后,回头看见王A已掉在四楼缓步梯处晕迷不醒。王B抱着王A大声呼叫,两三分钟后王A缓醒过来,腿部能动,但不能说话,左耳流血。王B用电话通知其家属,赶过来的工友立即拔打“120”求救电话。大约10分钟左右,“120”救护车驶进现场,王B与医护人员将王A抬上救护车赶往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由于市中心医院没有床位,王A又被转入新区市医院二部进行抢救。手术后,医生称王A生命垂危,极度危险。约19时左右,王A在市医院二部死亡。

  二、事故性质及发生的原因

  调查组认定,此次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级为一般。

  (一)直接原因

  由于王A站在高处作业未系安全绳、头部佩戴的安全帽未生根,作业中意外失足,头朝下从木制梯子上数第3个横梁踏板上滑落,安全帽飞出,其头部磕在四楼缓步梯踏步边缘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某建筑公司下属项目部未尽选任义务,违规将木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任何安全生产条件且临时拼凑的巩某木工组,以包代管、非法发包。

  2.简易木制梯子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横梁与横梁之间超过30厘米,横梁踏板窄小。

  3.巩某作为木工活承包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承揽模板安装和拆除工程,为此次事故发生埋下隐患。

  4.巩某木工组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模板安装和拆除作业组织不严密,施工管理混乱,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监督。

  5.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安全教育不到位,木工人员高处作业安全知识不掌握;安全检查不到位,木工人员高处作业不系安全绳、安全帽不生根等习惯性违章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未对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木工人员安全帽均由自已购买。

  三、责任认定及处理

  1.王A,巩某木工组从业人员。该人安全意识不强,从事高处作业违规操作,不系安全绳、佩戴的安全帽不生根,导致在作业中从高处坠落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次事故中,王A与此次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决定不予追究。

  2.李B,某建筑公司安全员。作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38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7项规定,给予行政罚款×××元。

  3.张C,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作为项目部经理,负责施工现场全面工作,是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但其履行职责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规定,对其处以×××元罚款。

  4.姜D,某建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工程承包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隐患未能采取措施,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7项规定,给予×××元罚款。

  5.巩某,木工工程承包人。作为木工工程主要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对其处以×××××元罚款。

  6.韩某,某建筑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全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然而,对下属项目部监督管理不善,未尽选任义务,违规将木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任何安全生产条件且临时拼凑的巩某木工组,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规定,对其处上年度年收入30%的罚款,计×××××元。

  7.某建筑公司为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对3月27日发生的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元罚款。

  8.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6条、《建筑法》第29条有关规定,木工工程承包者巩某的木工组,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在此次事故中同样存在过错并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8条有关规定,巩某与某建筑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巩某从中承担连带责任。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某建筑公司要立即对各项发包工程进行清理,及时纠正“以包代管、违法发包、层层转包”等违规问题。严格履行工程发包时的选任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各项工程发包给资质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

  2.某建筑公司要对各项工程的承包单位或个人履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管理协议或承包合同,免除或转让安全生产责任。

  3.某建筑公司要切实落实公司法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巡检巡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发现违规操作、违章作业等行为要立即制止,并采取措施及时加以整改。

  4.某建筑公司项目部要增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加强跟班作业,切实落实好包括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及施工设备管理在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使其能正确识别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性,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水平。

  5.某建筑公司要立即组织所属各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整治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某建筑公司要认真落实工程监理旁站制度,对承包单位不同工种工序施工交接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时涉及施工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新入场班组、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7.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针对各建筑施工现场春季开工的特点,加大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集中力量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治各类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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