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颜色

“青岛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让我吃惊了(1月作品)

  早在2013年11月23日,即青岛输油管泄漏发生爆炸后的第二天,我就写了一篇《青岛管线爆炸离安全人有多远》的短文。简单描述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尴尬地位。当时也曾经想象了专职安全会有什么样的处罚呢。

  前天我看到了公布的《青岛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答案令我震惊和深思。这份一万七千多字的报告可谓详细至极,有习总的指示也有对傅成玉(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天普(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的处分,这些没怎么让我吃惊。有早已知晓的62人死亡和136人受伤的情况也有高达7.5亿元的经济损失,这也没怎么让我吃惊。让我真正大吃一惊的是批准逮捕的两拨共15个人中,9名企业人员涉嫌重大事故罪,其中5个处长、2个科长、1个站长、还有1个是助理安全工程师。

  “苏贺银,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助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3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12月27日批准逮捕。”查看了重大事故罪看到“情结严重的判3年以下,特别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重大事故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必须具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二是违规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业务"过程中;三是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后果,三者缺一不可。

  分析苏贺银苏工在这起重大事故中被定为重大事故罪的三个要素,他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了?我个人认为是违反了,因为当远在青岛的管线泄漏时,不管你苏工在哪里上班,你都有责任去监督抢险作业的安全措施制定及现场安全检查。尽管也许我想当然的认为,爆炸发生前压根领导就没给你说,压根就没想过要你做些什么,你自己也没想过自己理应做些什么,第一个方面你具备了。爆炸的发生和你的“业务”有关吗?我不知道你是否潍坊输油管理处的唯一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也不知道在“输油管线泄露抢修”这一过程中苏工具体的业务分工,不管是苏工当天在潍坊上班还是被派到了青岛,不管是工作如何认真负责也好还是挂名虚职听从安排也罢,反正选了你,不管企业给不给你权利,你都要承担责任。这一方面我是模糊的,也是我困惑的地方。如果第二方面是“YES”那么第三方面承担后果也就顺理成章了。所以不管我的困惑苏工的倒霉,这起震惊全国的事故最终和他还是零距离接触了。

  这让我吃惊了,安全的活不好干。

  第二拨被逮捕人员是政府机构的6个官员涉嫌玩忽职守罪,2个区应急办主任(副主任),3个区安监局副局长,还有一个是区安监局危化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全部都是开发区的官员,全部是安全系的官员(应急办主任一般都是兼职,一般主管非安全类),事故发生在自己的地盘上,不管你当时在做什么,做或者不做,玩忽职守都在那里等着你。

  这也让我吃惊了,安全的官不好当。

  至于别的,我实在不如事故报告中说的好,大家还是看一看原文的好。这里算是给各位企业的、安监局的同行们提个醒,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我们是零距离的。

感动 同情 无聊 愤怒 搞笑 难过 高兴 路过

责任编辑 :gaorui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