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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员工扣罚款乱象何时休?(10月作品)

  日前,笔者到企业某基层单位调研职工工资分配情况,让笔者没想到的是,调研会开成了诉苦会,参加调研座谈会的10余名员工纷纷反映,现在企业在生产任务、安全管理、劳动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扣罚款条款众多,扣罚款数额大,每月每个员工累计下来,少则二三百,多则七八百,甚至还有个别员工达到一两千元之多,个别员工一个月下来,工资被扣得所剩无几,叫苦不迭。

  据笔者了解,“违者扣罚款”一直是很多企业相关规定中的一条铁律,这一法律依据始于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因此,用人单位用扣罚款作为惩戒手段一直普遍存在,扣罚款的规定也五花八门:上班迟到罚50元,上班穿拖鞋罚50元,未完成当班生产任务罚100元,……此前还曾有媒体报道过有酒楼洗碗工因上班时间喝碗粥被罚2000元,该事件报道后引起社会舆论大哗,让很多人为之打抱不平。

  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介绍,原来企业据以实施经济处分的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在2008年就已被废止,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的一种处罚措施,也就是说,罚款必须由法律规定并由相关执法机关来执行。企业不是行政机关,自然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这也意味着,企业对员工罚款甚至是乱罚款,是违法的。

  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并规范和约束员工的行为本来无可厚非,但是,近年来,有些企业在员工管理上还是沿用老一套的“只罚不奖”或单纯的“以罚代管”方式,在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依然是高举扣罚款大棒,甚至用罚得员工心惊肉跳的手段来威慑和惩罚员工。其结果常常适得其反,重罚之下,员工工作积极性依然难有提高。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说,广东省新出台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刚好弥补了禁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法律空白。该条例还规定,广东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罚款内容将被警告,而逾期未改正而乱扣工资将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笔者认为,尽管广东省出台新规防止企业制订严规恶意扣罚员工工资,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经济合法权益,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现实中,很多企业肆意通过实施经济处分,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休息权、隐私权等;还有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制定苛刻的罚款扣钱规章制度,给员工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权益损害。针对该新规,有员工担心,今后企业会不会通过扣奖金而不是扣工资的方式,变相对员工进行扣罚款。也有人质疑:“有人会冒着被炒鱿鱼的风险去举报自己公司吗?被发现别说扣罚钱,估计被炒掉都有可能。”

  企业和员工作为合同双方,两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企业员工也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员工随意旷工、怠工,工作失误等造成了企业的损失,企业有权进行扣罚款等制度管理。但当前,企业处于优势地位,企业对员工的扣罚款行为,确实亟需在国家在立法上明确予以禁止。

  要解决企业对员工的扣罚款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有针对性地新规,明确扣罚款的标准和范围,比如,如何设定扣罚款的上限,扣罚奖金该纳入什么范畴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细化。还有就是,企业制定涉及扣罚款的制度前,要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获批才能实行,这样可以限制企业随意对员工的乱罚款行为。

  总的来说,扣罚款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企业也要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针对员工违规或者偷懒的问题,可以用教育引导员工遵章守纪、或者多劳多得等方式来解决,而不是一味的扣罚钱。罚钱不罚钱,对用人单位来说,都是可以灵活变通或加以区别对待。如果扣罚款没有造成员工太大经济负担,又能够帮助员工成长,或者将“违反就罚钱”,变成“遵守就加钱”,变成“优秀就奖钱”,效果则可大不相同,可以更好地让员工发挥工作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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