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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中的惩罚与惩戒(2月作品)

  在单位一次夜间安全检查中,发现一名员工睡岗。睡岗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当场给予了严肃的批评。尽管这名员工按时巡检,及时录取生产参数,完成了当班工作任务,但按照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还是应该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事后该同志诚恳的承认了错误,深刻认识睡岗对安全生产的危害性,并表示一定以此为戒。借此机会也对他进行了耐心的安全教育,夜间睡岗轻则造成设备故障影响正常生产,重则引发安全事故,是坚决不允许的。但通过了解,该同志刚刚调来不久,对本岗位的倒班还不太习惯,对睡岗的危害认识不足。反复思考后,就只给予了100元绩效工资处罚。

  在企业的安全管理中,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适度的行政、经济处罚具有一定的惩戒威慑作用,对管理者来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但一味地强调重罚或者以罚代管,不但起不到惩戒效果,还极有可能适得其反,安全管理更不会长效,所以在处分员工的违章行为时应突出一个“戒”字。

  处罚应针对安全管理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违章者施以适度惩处,真正起到教育警戒的作用。如果为惩罚而惩罚,只强调惩治本身,不以“警戒其不违犯”为出发点和目的,在一定情况下,虽然也会产生一定的作用,但不是积极的手段,更不会起到长效作用。 古人云:“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按照今天的安全管理来诠释这句话,就是“教育培训未雨绸缪,做到事故预防应为上策,监督检查能督促改正也不失为中策,惩罚可亡羊补牢应为下策”,从而可见处罚手段的消极性。

  惩戒,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惩治过错来警戒。惩治是手段,警戒是目的。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已违犯规定的行为实施惩治,以帮助过失者认识错误,警戒其本人或他人不再重犯类似的错误;二是为了警戒将来,事先对“应该怎么做和不能怎么做”进行必要的规定,明确指导并告知违犯规定,做不能做的事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行为,很多属于疏忽过失或者非主观意识的。如前面提到的睡岗行为,确实是人的本能所需引起的,并不是每个员工的主观愿望,所以除了批评教育外,其处罚应以惩戒为主。

  如何避免“处罚”的消极因素呢?

  一是处罚的手段不能滥用。当发现一般且没有造成后果的违章违纪行为时,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以经济处罚为辅。首先让违章的员工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根源,和其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再通过调查了解,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其认识的态度和性质,然后再实施经济处罚。

  二是处罚不能抱以消极态度。有些企业和单位的管理人员平时疏于管理,对违章行为视而不见,不管不问,你好他好我也好。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力,一旦出了问题受到了上级的批评,或发生了事故,就一股脑儿的把气撒在违章员工的身上。其不但不服气,还硬是“死猪不怕开水烫”,甚至“破罐子破摔”随你的便,这更会给以后的安全管理埋下隐患。

  三是处罚不能怀有“报复”的心态。平时看你就不“顺眼”,还敢违章违纪,出了事不但给单位抹了黑,还让领导丢脸,这回活该你倒霉,不问青红皂白,不了解实情就“严加惩处”。这更容易使违章者产生逆反心理,便生着法子专门与你作对。

  总之在任何情况下,安全管理都应该以人为本,都应根据实际,客观地对待违章人员,让违章员工“刻骨铭心”一定要在心里,不要在身上。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并重,让违章者付出违章的代价,并从心底产生悔意,让周围人得到惩戒,让管理者增强监管的责任心。变事后处罚管理为事前预防提醒,从而杜绝事故的发生。

  惩处与惩戒的性质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不同,方法正确能事半功倍,使用不当则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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