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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主动将厂区内施工作业纳入安监执法(9月作品)

  近日,不少网友中提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是否可以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监察执法?对于这个话题受到关注较多,产生争议不少,笔者认为,这仍然是一个安监执法范围的老话题,那就是安全监管部门如何才能履行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双项职责问题。

  随着安全生产监察队伍不断壮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的职责范围问题逐渐被提上研讨日程,现行主要观点认为,安全生产监察实质上是安全监管的附属,应该在安全监管部门责任田的框架内接受安全监管的委托,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安全生产监察虽隶属安全监管部门,但是,介于安监部门的双重职责,且大部分安全监察队伍直接冠以政府名,所以应该同时负有与综合监管对应的安全监察职责。

  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内,经常有这样那样的施工作业,这是安全监管的盲点之一。笔者在参加安全监察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个厂区内,一期工程已经完工正常生产,而二期、三期工程正在建设中的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负有安全管理职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去年某省安全监管局长在参加行风评议时也明确,安监部门有其直接监管的“责任田”,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等。安全监察是否限于安监行政许可的责任田呢?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察是否要直接监察执法?

  对于一般的建筑施工作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分别明确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建设监察执法直接查施工现场,这一点没有异议,安监部门可以对建设部门的安全监管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同时也可以抽查或联合执法。但是这种行业主管不应该也不能对抗综合监管监察执法。所以,笔者认为,安全生产原来就是一个整体,只是由于现行的监管体制使得监管部门的分立。因此,安全监察执法也具有双重性,既可以在责任田内履职,也可以配合安委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对于一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察不主动出击,不越俎代庖,只进行综合监察而非直接监察;而在正常生产经营中的单位厂区内的施工作业现场,如新项目、维修、保养等,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时应承担起监管职责,及时将其纳入直接监察执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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