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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能把隐患整改的彻彻底底,三十天却未必(7月作品)

  简要说一下安全生产的执法程序。首先,两名执法人员到企业开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后,要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时间一般是3天,这个没有规定,是目前的通常做法。整改期限届满,执法人员再到企业对照上次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检查就结束;复查不合格,一般应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并不复杂,大家都应该能看得懂。

  某年某月的某一天,我和一个同事对一家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不少隐患,要求3天内整改完毕。后来不知什么原因,我忘记去复查了,这一忘就是一个多月。我想,这么长时间肯定改完了。但程序也要走啊,还得去开个复查的文书。结果却让我大跌眼镜。不但原来的隐患没整改,还多出了不少隐患。企业负责人见到我也懵了,“我以为你们不复查了,本来我们确实是在3天内把隐患整改了”他如是说。这个我确实相信,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哪家企业等着你来处罚的。“可是,现状是你没整改完,而且给你30天都没整改完。”我回应了他一句。当然处罚也是不可避免的了。

  后来,我在多次执法中,尝试在复查期限届满以后延缓几天复查,果然是效果不错,案卷数量蹭蹭的。

  如此执法也真够悲摧的。检查一次只能管用3天,你来检查我就改,你检查完我再犯,又一个活生生猫捉老鼠的游戏!况且北京市好几十万家生产经营单位,我们这几只猫也抓不过来啊。任重道远,可任是什么?道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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