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总局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39号)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新规章把握安全生产发展规律和形势,适应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是加强小型露天采石场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和部门监管工作的重要法律文件和技术规范,是加强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力措施。新规章相较已废止规章新增、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小型露天采石场重新界定。小型露天采石场重新规定为“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原规定是“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
二、强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新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三、强化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新增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规定,“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四、强化经济政策。经济政策范围扩大,在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新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强化生产过程控制
(一)开采方式和技术要求。新增中深孔爆破方式,禁止采用开采方式新增
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两种开采方式,并明确“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新增分层开采浅孔爆破作业和中深孔爆破作业时的分层高度、层数进行规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二)承包管理安全。新增承包作业规定,“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
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警示标志设置。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一步明确,“采石场的
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破碎方式。新增“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
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规定。
(五)铲装作业。新增机械铲装作业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六)安全距离。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从30米增至大于300米。
新增距工作台阶与碎石加工作业地点的安全距离,“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七)技术图纸资料。新增技术图纸资料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八)事故报告时限。进一步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职业危害档案建设。新增职业危害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的规定。
六、强化相关证照失效的处理措施。新增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处理措施,“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七、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和责任追究。新增第三章监督管理和第四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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