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权”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拒绝下井,不等于“有胆”行使这个权利。矿领导们是矿工们的“东家”,矿领导不下井,矿工们敢说不吗?这一次拒绝下井,下一次可能连下井的机会都没有了。更何况,拒绝下井还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逐级汇报”——矿工向组长汇报,组长向班长汇报,班长向副矿长汇报……这种汇报能进行下去吗?
其次,矿领导即使下井了,也很难陪到底。虽然《规定》说“带班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矿工也有提前升井的权利”,但前提是领导的升井是“无故”的,而领导想找个理由不容易吗?在恒鑫源透水事故发生的1个多小时前,生产矿长“为了协调井上的工作”而升井;透水事故发生时,替代生产矿长下井带班的值班矿长“为了向生产矿长汇报事故”而升井……领导说有急事要升井,矿工们能说什么呢?
说到底,“同上同下”只是一个内部监督的形式,这种监督形式的效果是有限的,而“无矿领导带班下井,矿工可拒绝下井”更是让下级监督上级,其监督的效力就更加小了。要防止矿难的发生,关键还是要加强外部的监管,这个责任主要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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