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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牌”“黄牌”应双管齐下

3月13日下午3时许,南山区在建新楼盘汉京峰景苑工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9人死亡1人重伤。安监单位深圳招诚监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建筑项目违规操作,在此之前,已连续发出5份整改书,但依然未能阻止事件发生。

  连发“五张黄牌”,为何阻挡不了灾难的发生?在安全产生方面,除了“黄牌警告”这一招,难道没有其他处罚手段和制裁措施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如果黄牌警告相当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话,那么逾期未改正的,就是停业整顿,而不是“连发空弹”重复责令了事。

  很显然,“五张黄牌”实质是一种守势,监管方式为守株待兔,往往只管“我说了”,而不问“他是否做了”,只见“上文”,不问“下文”,一旦出了问题,发过“令箭”就成了逃避责任的挡箭牌。甚至于“警告”成为治病的唯一“药方”,不管什么“病”,也不管“病轻病重”,甚至于对整改不屑一顾的“重症患者”,也都是开出同样“药方”,以至于很多单位都产生了严重的抗药性,不拿“黄牌”当回事。

  美国一位学者曾提出著名的“破窗理论”,意思是说,当一项法律制度在被人破坏之后,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和处罚时,再完整的法律制度都将成为“破窗”。一张又一张“黄牌警告”之后,并没有实质性制裁措施跟随其后,那么发再多的黄牌又能怎样,如此三番五次,“黄牌”也就成了一个“破窗”。

  “天灾不可逆,人祸本可防”。安全事故是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关键在于我们能否往前走一步,重视和处理好轻微事故、事故未遂先兆和事故隐患,从源头上控制事故的发生。从这个意识上说,“黄牌警告”和“红牌罚下”应该双管齐下,反思监管机制的漏洞并及时加以修补,远比一刀切的停业整顿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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