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与《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要求,针对保定市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在加强工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方面,确定了一套“工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点”,并根据该要点对保定地区工矿企业安技人员进行宣讲培训。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供各地有关企业借鉴。
建立企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较严重的工矿企业、公司(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中,设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人、工会负责人,企业安技部门负责人及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担任小组成员。公司(厂)一级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明确成员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除了公司(厂)一级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之外,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较严重的工矿企业,车间或较大班组还应设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监督员。职业卫生监督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的生产工艺、职业病危害现状、控制方法。
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用人单位应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要求,具体落实到本企业的计划和规划中去。制定本企业计划前必须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种类、浓度(强度)及危害后果,了解有关防护设施的运行和效能,了解职工健康、发病情况。实施方案应着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应用,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明确经费投入和实施时间,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用人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以增强企业职工的事故防范意识,提高对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减少伤亡。预案中具体应包括:
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性质和危害程度。
事故应急的现场措施。如: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通风装置,预备事故抢险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具。
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医疗救护措施。储备针对事故急救伤员所需的有效抢救药品、器械。
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考核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的应变抢险、自救互救能力,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对于应急预案一是要加强日常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能力,确保真正发挥预案的作用。二是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抢险个人防护用品、工具、药品、器械等,及时更换失效的药品和损坏的器械。
建立、健全“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由专人严格管理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公司(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经常予以监督检查。
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包括: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职业病报告卡;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的处理和安置记录;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基本制度。
1.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及职业卫生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及对策。安技部门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卫生知识,告知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及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遇险时应掌握的自救知识培训。劳动者经安技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认可,方可上岗作业。
2.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职业病危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与其他场所分开。使用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必须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应急通风设施。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获救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公示。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并有相关责任人进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配发齐全,不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操作。针对不同职业病危害作业应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履行。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厂)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检查;职业卫生监督员应经常(每日1~2次)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特殊情况应跟班检查指导。对查出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责成专人落实,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处理,检查结果要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将结果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者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职业病患者应积极进行治疗,恢复后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职业健康检查应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应严格按规定周期进行,不得抽查瞒检。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其档案的复印件上签章。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用人单位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停止职业病危害作业,直至治理符合要求方可作业。
5.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方可施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6.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损坏或无效的要及时更换。要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对拒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劳动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编辑 边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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