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一词常在报纸、电视台等各种媒体出现,但对于究竟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范围等等问题,相信许多劳动者兄弟并不是十分的清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为使劳动者朋友对最低工资标准有个更深的了解,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问题作如下简单介绍: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哪些企业或个人?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规定执行。而其中的劳动者,包括与上述各类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如用人单位所称固定工、临时工、农民工、短期用工以及试用、熟练、见习期的劳动者等。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常以劳动者属于临时工、农民工、短期用工以及在试用、熟练、见习期为借口对劳动者不给予最低工资标准待遇。通过对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的上述了解,可以知道,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书面劳动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就有权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待遇,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正常劳动”该如何理解?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同样必须确定“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劳动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完成的正常劳动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计算最低工资,是错误的,因为这些期间用人单位仍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以实行计件工资不好确定正常劳动为由,不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也是不对的。
哪些项目不包括在最低工资里面?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发给职工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洗理卫生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职工的非货币性收入;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发给职工的公积金等。
由上可知,用人单位不得将上述项目计算在最低工资里,变相克扣劳动者工资。
维护最低工资权益,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维护最低工资权益,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提防用人单位还常以“包吃包住”、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等形式规避最低工资标准。实践中,用人单位还常以“包吃包住”、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等形式规避法律,把“包吃包住”、实物及有价证券折换成货币计算在劳动者工资里面。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发放的实物及有价证券依法不包括在工资里面,当然不能计算在最低工资里面。而对劳动者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亦不能将此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最低工资权益受到侵犯时及时维权。当自己的最低工资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犯时,应及时向工会反映或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同时,发生劳动争议后,及时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最低工资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动者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权利因“过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当然,自己的最低工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应以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同期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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