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史江提交了《关于加大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力度的建议》,建议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而省人大代表、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工委主任翟峰则提出建议,醉酒驾车撞人事故应定性为“二级谋杀”,写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此前,中央文明办、公安部部署从2010年起至2012年,开展文明交通活动,目的是“切实增强公民文明交通意识,着力纠正各类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车祸猛于虎,文明交通首先是个安全交通的问题。频频出现的酒后驾车、飙车肇事案等重特大交通事故令人痛心不已,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酒后驾驶的处罚较轻,没有对酒后驾驶进行一个本质上的量定,只是单纯从肇事罪方面考虑对死亡者的补偿与赔偿。这就让人产生了只要有钱,撞死人赔点钱就行了的错觉,违法成本低,致使酒驾屡禁不绝。
醉酒驾车肇事,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依《刑法》第133条规定:除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外,其最高刑期只有七年。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即当事人不希望发生车祸,或者轻信车祸可以避免,这种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所以刑法的量刑较轻,一般在三年以下,至多七年。这其实形成了法律和民意之间的落差,法治理性和舆论民情之间的落差。对于醉酒肇事的恶性案件,缺乏适当的法律条文,形成了盲点,不能满足民众对正义的诉求。
而据史江教授对酒驾行为进行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人群中,约有70%的人坦承有程度不同的酒后驾驶行为。在明知道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前提下,仍然要在喝酒后开车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这与间接杀人有何区别?对近年来危害甚大的酒后驾车、闹事、飙车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这类问题,应作出有较大震慑力的法律条款性规定,以立法方式来加大加重其违法成本,使其不敢为。
安全交通环境的营造需要每个人从内心深处真正树立起对生命的敬畏。但愿在我们这个法治社会里,对酒驾等重特大交通肇事行为的“违法代价”和“犯罪成本”能高点再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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