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看了第六期《透视事故瞒报》一文后,使我联想起跨入21世纪以来的多起瞒报、谎报案件,那悲惨的场景就象电影一样不断呈现眼前。透过这些案件,笔者不禁要问:“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弱势群体”?
如果是丧尽天良、利欲熏心的矿主,对遇难矿工的死活于不顾,不但不组织抢救,反而千方百计地采取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更有甚者,竞还会用带血的煤钱去贿赂进行腐败。尽管〈〈安全生产法〉〉等各种法规像尚方宝剑一样高悬着,但他们的阴谋却都能得呈,这又是为什么?还有那些协助瞒报事故的各类人员,他们之间又有着怎样的链条利益关系呢?
审视这些瞒报事故,笔者有太多的担忧。如果不能克服事故瞒报中的以上种种弊端,铲除这些痼疾,就是法律法规再多、,再好,但不落实,不严格执行,不仅会成为一纸空文,最后结果都会水流花谢,尽付阙如。如何才能使瞒报事故不再“纠而复生”呢?笔者认为: ⑴加强查处事故瞒报力度,除将瞒报之人绳之以法外,还要加强各行业,重点是金融、垄断行业、煤炭行业反腐败力度,并加强舆论的监督。⑵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其不作为和胡作非为(乱作为)最可怕,因此,各级政府治理的清廉与否、公民安全意识是否建立等最关键。因为政府的责任不在于它做了什么,而恰恰在于它没做什么。⑶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因此,必须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⑷除加强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外,进一步改进和填补体制、机制、制度及管理上的不足与漏洞。在腐败滋生比较集中的管权、管钱、管人三个环节上加大体制创新力度,减少腐败滋生蔓延的机会;要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⑷重新审视其制度的完善性,腐败现在首先是道德问题,但同时也是制度问题。应该一方面完善制度,另一方面加强道德建设。制度是惩戒性的,而道德是动机性的。⑸组织一个强有力的督查组,对性质恶劣的给予爆光,并拍专题记录片以示警醒。⑹实行举报有奖,而且重奖制度。
总之,对事故瞒报要时刻高举《安全生产法》这一尚方宝剑,使之风声鹤唳,造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只有这样,瞒报事故现象失去了它生存的土壤,它还能“纠而复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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