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学习安全管理知识时,发现事故倾向者理论(也有译作“ 事故频发倾向者理论”)虽然在当今西方世界已经过时,但是我认为在中国还是有很大地现实意义,尤其是国有企业。
事故倾向者理论认为,事故的发生与个体的因素有最直接的关系,通俗地讲就是有的人好出事。结合在国企十几年的工作经历,我认为确实是这样的,尽管还不能说所有的事故都能用这一理论解释。我曾经碰到过两个在国企工作的司机:一个性情浮躁,一个嗜酒如命,可想而知这两人开车出了多起事故是在自然不过的了,更有甚者后者在同一个晚上出了两起交通事故。还有某炼油厂,工作二十多年的老师傅在检修某设备的看窗时,在危险苗头非常明显地情况下竟然无动于衷,结果看窗防爆玻璃碎裂伤了眼镜,险些造成失明。用不着我举太多的例子,工作在基层的同志根据“事故倾向者”这几个字都会有同感:工作中,有的人就是好违章,有的人就是不愿意学习、不愿意接受新知识,更有甚者就是不愿意接受管理……
为什么这一理论在西方已经过时了呢?我认为是由于国情不同造成的。西方是资本主义社会,工业革命到二十世纪中叶这段时间,事故倾向者理论一直被企业的管理者自觉或不自觉的采用者(虽然这个理论的提出在上世纪二十年代),到了后来,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西方人发现这一理论不能解释很多事故,于是新的事故致因理论被提出来。我们呢?新中国自上世纪五十年代起执行计划经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私营经济存在,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里,用人灵活性无法同民营经济相比,不仅如此,甚至在民营经济体里不可能使用的人却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里部分的存在着。尽管改革开放已有三十年,可是这一现象还是不同程度地存在。按照事故倾向者理论,明知道某人会“捅娄子”、“惹事儿”,民营企业一般采取解雇的方式予以解决,这也就是为什么民营企业用工合同一般都有这样的条款:被辞退时,甲方(注:民企)可以不讲明原因。国企显然是不能这样做的。
事故倾向者理论对国企还有现实意义吗?国企究竟应该怎样按照事故倾向者理论来指导安全工作呢?我认为有两条,一条是加强对这些事故倾向者的教育,另一条是使用组织手段避免这些员工的安全风险。前者应该说效果极其有限,如果您对人的成长历程以及教育在人生的各个阶段的作用有所了解的话,您一定会认同这一看法。我这里不是谈教育问题,对此不必赘言。后面这条我认为有现实意义,就拿前面提到的司机来说,虽然国企不能随便解雇人,但是可以通过组织手段给他们调换岗位,如换成修理岗位,再不行修理岗位还可以细分,把不可能出事的修理岗位安排给他;还有那个维修老师傅,发现他的理解力差,发现问题的能力差,但是他人勤劳,工作尽责,可以安排他去工艺简单的装置干操作工。这样的安排,即降低了企业的安全风险,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及单位集体的利益,是一个双赢的好办法。
因此我认为,在当前“我要安全”活动中,既然强调主观能动性“我要”,就应该根据事故倾向者理论来指导安全工作,虽然不能百分之百避免事故,但是完全能够极大程度地规避安全风险,值得领导者们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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