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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可取(4月作品)

  2月6日广州市帮助企业渡过全球金融海啸,实施暂停执行一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工作。这是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推出窗口部门53条审批提速便民服务举措其中之一。

  笔者第一时间看到这个新闻后,思索了半天,对此持谨慎和怀疑态度。

  笔者常年在基层执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相对比较熟悉,特别是高危行业,如果一旦停止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就无法正常保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首先,笔者认为,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的要求。

  我们都知道,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这就告诉我们,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是我们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随意变动。作为我们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如何才能很好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岂不知法犯法?其实国家相关部门之所以出台这种办法,是有血的代价和教训的。

  其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高危行业的必征保证金。自全球发生金融危机以来,中国企业特别是沿海地区很大程度上都受到影响,为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广州暂停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初衷是好的,但是,如果企业特别一些高危企业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那事故谁来买单?把事故责任后果转嫁给政府转嫁给纳税人显然不可取。

  再次,笔者认为,暂停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利于安全监管。有人认为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是增强企业决策者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的“紧箍咒”。如果停止征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就等于放松了安全生产要求,等于从道德来层面来要求企业主,无异于“放虎归山”。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为了追求最大利润,减少安全生产投入已经众所周知,现在再暂停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岂不是对安全生产重视也等于一句空话。

  最后,笔者想提醒广州有关部门,越是金融危机,越是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千万不能雪上加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看似帮了企业其实也害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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