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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事前追责应以安全奖惩机制作保障

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其中第十三条提及的“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使责任追究由过去的事故发生之后,提前到事故发生之前,重点强调重大隐患的治理等。

虽然刑法条款的调整和修订正在完善之中,但是前移追责关口,强化事前预防,已成为当前抓好安全生产重中之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应该深刻认识事前追责的重大意义,从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下功夫,将事前追责作为安全生产头等大事来抓。

关于如何制定事前追责制度,健全安全工作机制,保障安全生产,笔者想从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说起,2016年8月20日,某单位发生了一起触电事故,死亡1人,受伤1人。经过调查、原因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地点距离电力线仅有2.4m,不符合规范30m的要求,项目设计上存在严重缺陷。

其实,这起事故发生之前,该单位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就曾出现过6起这样类似的事故,大部分表现为地震勘探爆炸飞溅物搭在电力线上,引发作业人员触电,只不过是没有引起人员死亡而已,也正如海因里希法则所讲述的,当一个企业有300起隐患或违章,非常可能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另外还有一起重伤、死亡事故。关于在距离电力线不足30m施工的设计缺陷、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这一违章行为、安全隐患,在上述死亡事故发生之前,已经成为该单位非常普遍的现象。

有隐患不一定发生事故,因为事故的发生要受许多条件限制,然而,事故的发生必定源于现场有隐患。所以要想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和治理隐患已经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中之重,也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所讲的,责任追究由过去的事故发生之后,提前到事故发生之前。这就需要企业应根据单位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安全奖惩机制来保证消除治理隐患的常态化、制度化。

关于如何制定安全奖惩机制确保消除治理安全隐患常态化,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道路交通法规对驾驶员违章行为的罚款和扣分措施,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比如,对于上述在电力线不足30m的距离内施工的安全隐患,我们应根据《企业人员伤亡事故调查规则》对该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调查,查明隐患存在的原因,确定责任人,然后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行政警告处分,对隐患责任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办法扣除一定数额的分值。这样,我们就能把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责任追究与日常的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合起来,用安全奖惩机制确保企业消除安全隐患、治理隐患常态化,促使企业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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