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篇文章叫《世界上有一份工作叫“钱少、事多、监狱见”——中国的安全员!》
近日,一篇《这些安全员都被判刑了》的文章无意中触痛数万安全工作者的神经,在朋友圈与各大微信群引起疯狂转发和热议,许多安全从业人员已经开始坐不住了,甚至群情激愤,纷纷表示安全工作没法干,工资低不说,在公司就是个打杂,啥活都干,边缘化严重,没有一点成就感,现在居然与监狱“近在咫尺”,真要命!!!
再补一刀:日前中国安全生产报公号报道,某地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首先裁员的就是安全管理人员;尔后该报继续刊登的另一篇评论,竟然是告诫安全员要从自身找原因,这......难道我们安全员们注定只能在夹缝中求生!
从多起安全员判刑案例来看,其中不乏有“监督不力”之说,但是,请别把“安全监督”当成超能力!
正如某位网友所说,监督之于管理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没有不行,但有也不见得一定行。
很难想象,如果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会不会因监督不力对交警判刑?更难想象,如果出现贪污腐败的官员,会不会连同纪检人员也一起判刑?即便在去年的三次重大股灾中,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也几乎毫发无损!那为什么安全员却要因安全生产监督不力追究刑责呢?
对于广大基层安全员来说,安全工作只是一份再普通不过的谋生工具,如今却要在事故后因监督不力遭受刑法审判,这是整个安全职业的悲哀,也是每个背负刑责安全员的家庭悲剧,如果这样的悲剧屡屡发生,那就是整个社会之殇。
安全部门≠违章纠正部门+隐患整改部门!
现场作业人员最听谁的话?当然是谁给他工资、谁给他晋升、谁能考核他,他就听谁的!但这些都是安全员难以做到的,所以如果要彻底纠正作业者违章,他的层级管理人员才最奏效;隐患整改也同样如此,安全员作为一个监督者和技术专家,实质只能发现问题、反映问题,而不是直接解决问题。但是很多企业一碰到安全问题,恨不得立马塞给安全员,这样的企业不出事故才不正常,建议安监执法部门在事故后要彻查这类企业的管理层和生产管理部门,而不是安全员。
政府安监、企业安全本是一家人......
安全员到底是个什么岗?最权威的来源应该就是《安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止于企业的一个岗,而应是多个岗,甚至是多个序列岗。譬如,安全总监负责企业总体的安全协调与监督、安全设计师负责企业安全体系的策划和咨询、安全工程师负责提供某些专项领域的安全支持、安全督察员负责基层作业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跟踪,而这些人员则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的安全职责进行了明确,却只字未提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设备等部门的安全职责,这很容易给大众产生一种误解——安全管理是不是仅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而安全员被判刑的报道一出来,则更加坚定了他们的看法,舆论的可怕性就在这!这对安全人员是极为不利的,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发展也是不利的!
读《钱少、事多、监狱见》后淡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如何落地
企业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要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予以充分保障;才能确保安全管理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好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才能勤作为、会作为。然而实际安全检查工作中,笔者体会到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未落地,应付安监局检查的假红头文件多,假机构多,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人数不能满足法规要求,企业安全管理岗位职责一般情况下包括(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特种设备、消防、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人员兼职太多,日常工作应接不暇,特别是民营企业(一般只有1人兼职)。我们先看看法规对于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
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4号令,《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解读;第二条规定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特别是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将设置应急救援机构作为一项强制要求。应急管理机构的规模、人员结构、专业技能等,应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为了保证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能够适应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应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演练,使其适应工作需要。对于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但必须指定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不但要满足相关规定的数量要求,同时应满足对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持证种类和技术能力的要求。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由上可见,1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环保管理机构,岗位职数设置必须有专职的应急管理人员、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专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至少兼职的环保、消防管理人员。应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职业卫生管理资格证、特种设备管理资格证(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场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培训合格证)等资格证。由此可见一般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离法规要求相差太远,如何让安全管理机构落地,建议可以通过安监局顶层设计指导企业基层工作,强制要求规模以上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岗位职数,安监执法时深入细致检查,对未按照法规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出事故后首先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然后才淡得上追究安全员的责任,毕竟兼职太多,不能确保安全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首先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因为安全工作是一门综合性、科学性、实干性很强的技术工作,要落到实处,必须下大力气,真抓实干,必须确保安全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职责,需要企业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予以充分保障,才能确保安全管理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履行好自己安全管理的职责。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真正落地(管理人员配齐配足)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好《安全生产法》和《重庆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职责的必要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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