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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管得太宽”值得叫好

日前,一篇题为《安全生产法管得太宽了!》的文章在微信广为流传,该文对我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监管体制、监管模式等提出了多方面质疑。阅罢此文,很多小伙伴们纷纷表示“不淡定”了,更不能“呵呵一笑”了,笔者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10多年,认为非常有必要针对该文略作分析,以正视听。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毫不客气的说,该文粗看引经据典,振振有词,细看牵强附会,漏洞百出,其标题《安全生产法管得太宽了!》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全文核心无非是要表达两个意思,一是安全生产法“管得太宽”,二是安全生产法“管得太细”。

事实果真如此吗?那我们下面就针对这两个观点走几步:

在指责安全生产法“管得太宽”上,文中表示,“企业如何管理安全是雇主自己的事情,与其他人无关,更不需要政府来多管闲事。”这句话不仅主观臆断,更是偏颇无知。忽视了安全生产法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的极大作用。

安全生产法未出台前,很多生产经营者头脑里根本没有安全生产的理念,逐利行为在安全生产法治的荒地上野蛮生长,安全事故触目惊心。2002年11月我国《安全生产法》首次颁布,就把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的根本,逐步构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机制,使安全生产首次步入法治轨道,有力约束和规范了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行为,取得的成效举世共睹。

然而,该文作者指责安全生产法“管的太宽”,指责政府“多管闲事”,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可建立可不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可制定可不制定、‘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可建立可不建立”作为“雇主自主权利”;把“是否建立责任制、是否保障安全投入等”视为“管理细节方面的事项”,认为“政府何必操心”;表示“雇主只要尽到了‘保证安全条件’和‘危险因素告知’的义务就可以了,如何履行这些义务纯粹是他自己的事!”这就观点就更荒谬了。试问,这样的“安全”有几分保障?

历史无数次证明,不管是哪个行业或哪个领域,如果没有严格规范的机制约束,而是寄希望于所谓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也是靠不住的,抓安全生产同样如此。这里面,不存在妄自菲薄的“中国国情”,更不存在好高骛远的“西方月亮”。就是在资本主义崛起的英国,也是依靠逐步建起的安全、生产、劳动和质量法律法规体系,才使英国走上了工业革命。

在指责安全生产法“管得太细”上,文中说,“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过于细致’、‘要求不合情理’。”不知该文作者为什么这样认为?稍微具备安全生产常识的人都知道,隐患是事故的主要源头。据2016年08月29日新华网报道,全国油气管道隐患排查整治攻坚开展近3年,就发现隐患管道近3万处。这说明,安全隐患是多么的触目惊心,专门配套排查治理规定是多么的必要。

该文还进而“推敲”出因“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如此细致的规定”产生了“这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利的粗暴干涉、极大地增加了政府安全监管的成本、导致政府安全监管效能低下,监管不力”这“三个后果”,还说“企业老板每天发号施令,把工作安排得妥妥帖帖,要建立什么安全生产责任制呢?要搞什么安全规章制度呢?”。这样的话语,传递出的“味道”就不仅仅是无理指责这么简单了,更是对安全生产法的否定。

在该文结尾,以美国对井矿的常规监察为例,提倡走安全监管走专业化道路。用这个例子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不免有断章取义之嫌。因为,美国《煤矿安全监察程序》不仅“管得宽”,内容也恰恰细化到近乎苛刻。与此同时,我国安全生产法也在不断完善,比如,新法提出了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7项职责,同时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目的就是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体现了新法的与时俱进。

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是一个动态的、永无止境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总结、探寻安全生产规律的过程,需要辩证地去分析和认识,欢迎有识的建议,反对臆断的指责。当前,时有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表明,我国安全生产总体水平还不高,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必须通过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这个过程中,“管得宽”、“管得细”恰恰是负责任的表现,应该成为安全生产领域的“新常态”,值得叫好!(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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