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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必须沿着依法治安的轨道前行

在不少人眼中,一提到安全监管, 就联想到呼天喊地、大兵团作战、执法人员六亲不认猛罚款的场景。部分基层安监工作者坦言:安全监管工作任务重、责任大、难度高、力量薄、装备差,不这样搞真的是没有什么好招。

不可否认,多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条例细则、规章规程没有完善的配套“小法”, “空白点”、“重叠处”较多,有的过于繁琐、难以掌握和落实;基层安监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缺乏统一完整性,监督体系不严密,缺少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者面对使命,在通往“根本好转”的道路上,涉深水、闯激流,迂回百折、披荆斩棘,依靠“五加二”、“白加黑”的拼博、奉献和勇于担当精神,严管、细查、重罚,夺取了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连年双下降有目共睹的好成绩。 

然而,对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治国理政纲要,我们现有的思维和工作方法发生就凸显滞后。

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横空出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安、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安战略,绘就了蓝图,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同时也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和政府安全监管行为、预防和惩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事故责任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安全生产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提供了法律依据,赋予了依法治安新内涵。如何在实现“根本好转”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笔者认为,必须毫不偏离的在依法治安的轨道上前行,才是最有效、最关键、最靠得住的办法。

沿着依法治安的轨道前行,必须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工善其事,利器如在手,躬行应可期。领导干部的重视程度决定事业的成败。我们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抓住薄弱环节,采取断然措施,解决现实问题,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上升为法律施行范围,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工作的地位,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要求,树立法治信仰,强化法治自觉,常紧法治紧箍咒,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见实效。

沿着依法治安的轨道前行,必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和完善的保障体系。进一步严密和扎紧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笼子,坚决摈弃 “权力不用,过期作废”、 “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官大一级压死人” 的人治思维和庸俗理念,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思想,促使每一家企业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每一名从业人员都遵章守规,每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从侧重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治手段、从安监机构单打独斗向联合执法齐抓共管、从侧重事后查处向重预防抓治本转变。

  沿着依法治安的轨道前行,必须认真施行新《安全生产法》。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抓紧制定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和地方性配套法规;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推动“五级五覆盖”;加大执法力度,深化依法治理,坚持“打非治违”不间断,暗查暗访不间断,通报约谈不间断,警示教育不间断。

沿着依法治安的轨道前行,必须改革创新安监体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改革创新安监体制,就是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调整各级监管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强化权威性和执行力,加快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沿着依法治安的轨道前行,必须明确权力和责任清单。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坚持安全监管边界清晰、高效透明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属地监管、行业监管责任,明确执法主体,倡导“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治安理念,以清单方式确认各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制定工作流程、确定执法管辖范围,编制执法计划,制订检查执法方案,明确检查时间、内容、方式、重点对象、参加人员和执法措施。对同类事项要推行联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刘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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