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每遇到两会、春节、国庆或者国家举办大型庆典活动,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都会接到这样一个电话或通知,特殊时期,严禁生产或经营……。政府监管部门也同时实施了停办、停运等强制措施。
这些看似在维护国家声誉,保证社会平安的举措,实则是政府监管相关部门不作为的表现,在人们心目中留下了不良的负面影响,催生了一些“要想安全,就不要生产”口头禅。
如今,在推进依法治国,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中,是否还有类似的做法呢?
就在即将进入2016年春节的前3天,2月5日16时30分左右,贵州省贵安新区安监局在山沟里销毁已关闭的兴鑫烟花爆竹厂剩余原材料过程中发生意外爆炸,再度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虽然事故的原因仍在调查之中,但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安委办明电〔2016〕2号文件中对依法处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废弃的药物、成品、半成品提出了六点要求,其中在特殊、敏感时期,严禁销毁处置烟花爆竹及危险性废弃物,就是一例。
这样的强制停产停工的做法合理合法吗?《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其中六十二条最后结尾中有这样的规定表述“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监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法》才赋予监管部门给企业下达“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执法通知书的权利。
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提出的总的要求。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应该严格遵循依法治国的总遵循总要求,依法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对于两会、春节、国庆或者国家举办大型庆典活动期间,监管部门完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及早发现隐患整改隐患,确保重要节日、重大活动举办期间的安全生产。公安部门也可以通过加大警力部署,强化日常巡逻,维护社会治安。
在特殊、敏感时期,我们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注意“脱敏”,不能再搞无谓的“严禁这或严禁那”的举措,不要再给用心不良者创造机会。实际上,在没有经过检查,采取一刀切的强制措施,是违法的,我们在无形中给企业造成了伤害,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我们应通过加强检查,开展隐患整改来保证安全生产。安全与生产本是一对孪生兄弟,人为地将其分开,实际上违背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没有生产,何谈安全,安全只不过是生产运行过程的一个状态。生产只有在保证安全的状态下,才能有序进行。所以,良法善治,才是我们做好安全监管的最终该目标。
分享按钮责任编辑 :红心 (易 安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不 能 转 载 ! )
2013 ©易安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818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2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