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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地震勘探爆炸事故的“冤假错案”(1月作品)

  1998年7月16日上午10时30分,某地震勘探队在某地进行地震勘探放炮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地震勘探爆炸飞石伤人事故,导致正在其附近锄地的村民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

  事后,地震勘探单位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形成如下报告。

  (一)调查结论

  1、现场责任人员安全意识差,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没能进行施工方法改进,制定和实施适应山区作业环境的安全操作程序,安全警戒设施不齐,配备人员不足,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责任认定

  1、事故责任者为现场警戒员某某,炮班班长某某,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生产单位负责人某某对长期存在的“三违”现象制止不力,对单位下发的安全文件没有能认真贯彻执行,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3、单位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细,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

  (三)责任者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该起事故相关责任者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事故责任者现场警戒员某某行政开除留用2年处分,留用期间只发生活费。

  2、对炮班班长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3、对生产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分管领导进行经济处罚。

  时隔5年之后,2003年12月,该单位在另一个工区又发生了一起爆炸飞石伤人事故,出现了同类型事故周期性发生的严重问题。

  这时,地震勘探队的职工开始质问,地震勘探爆炸飞石伤人事故产生的原因是什么,1998年“7.16”爆炸飞石事故的调查是否查清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采取的安全措施是什么?

  为了寻求事故的真相,专职安全员吴某开始了1998年“7.16”事故真相调查,开始调阅当年的调查记录,研读两起事故案例的相同之处,与当时事故现场的见证者开始回忆当年发生事故的前因后果,调查期限在2003年之后,又经过了5年的时间才算查清了事故的真相,前后相距达10年时间。

  两起事故惊人相似的一幕——爆炸飞石为致害物

  武某说,1998年7月16日那天,当时的炮井点位于受害人所处地点高台上,相对高差不足30m。井深不足1m,是一个坑炮,开挖口径较大,是人们用铁锹和洋镐在地面上挖的一个浅坑。放炮前,生产单位负责人害怕出现问题,让职工把坑炮用土石埋住。

  刘某,当时的警戒员。他说为了防止发生意外,他把炮点附近正在锄地的农民劝离现场,领到一个比较安全的地方,让他等一会,等放完炮后再让其走。

  刘某说,受害人其实是一个从矿上退休的工人。原先是一个矿上的放炮工,由于井下一次起爆药量大,他从来没有出过事故。当时让他避险时,用他的话说,你们这点药量还害怕出事,没事我们当年用的药量比你们大得多,也从来没有出现过事故。受害人比较大意,没有把地震勘探队的警戒当作一回事。

  王某说,出事的时候,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时大线一直查不通,耽搁时间较长,受害人等的有点不耐烦,几次都要走,都被我们劝住。后来在放炮的时候,突然不见人了。

  结果等到放完炮,大家收线时,发现一个人躺在地上,其脑部被飞石击打,受伤已死亡。

  2003年12月23日那起事故,根据现场仪器操作员张某的回忆,受害人的位置位于炮井下方,距跑井位置水平距离大约有100m左右,相对高差80m。

  张某说,事发当天,炮般的人正在放上山炮,当时爆炸产生的碎石也是满天飞。有的石块都砸在仪器上了。受害人是一个女同志,是单位雇佣背仪器的。他看见,碎石飞的距离仪器太近,害怕出现危险,劝受害人远离仪器这个地方,到树林里避一避。

  结果到下午收工的时候,不见人。经过在附近树林里寻找,发现其躺在树杆下,已死亡。现场显示的是受害人附近的碗口粗的树枝已被石头砸断,身体上虽没有明显伤口,但是受害人鼻腔出血、口中吐血、耳根出血,已证实其胸部被飞石击打。

  从此,可以确定爆炸飞石成为这两起事故的致害物。

  爆炸飞石伤人到底是谁的过错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规定,这两起爆炸飞石伤人事故的分析应按该规则的3.1.2款规定,这两起事故的真相可以还原如下:

  受伤者的受伤部位为前脑部和胸部,受伤性质为爆炸飞石打击,起因物为地震勘探炸药,致害物为地震勘探炸药爆炸产生的飞溅物(或称飞石),伤害方式是物体打击,人的不安全行为是警戒管理不严,受害人不遵守施工现场警戒规定,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地震勘探爆炸产生飞溅物或称现场出现了危险有害物质—爆炸飞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第六章第二十九条 规定,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地震勘探队设立警戒人员,规劝处在危险区内的人员撤离现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管理规定的,这些行为是没有错误的。至于受害人当时撤离现场,二次再返回现场的行为,也有个人不遵守地震勘探队施工线管理规定之嫌,出现爆炸飞石伤人,炮班班长和警戒员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排除了人的不安全行为为主要原因后,这两起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是地震勘探爆炸现场出现了物的不安全状态即爆炸飞溅物或称爆炸飞石,由于其起飞高,飞溅的较远,速度快,能量大,才能导致躲在远处的人们受到伤害。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3.2.1.1条款A类规定,爆炸现场出现飞石应归类为《规则》的6.01.2.6类—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同属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主要追究生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但是事故报告则倾向于追究事故现场警戒员和炮班班长的责任,显然不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

  放炮作业隐蔽所设计是否适合地震勘探爆炸作业

  根据上述分析,导致地震勘探爆炸飞石伤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那么,人们就要想到地震勘探设计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在设计中明确规定放炮作业隐蔽场所应设立在什么位置,大小和距离炮井的安全距离是多少等问题,同时还要涉及到地震勘探爆炸作业设计的依据和安全技术标准。

  这些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属于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属于技术部门的责任问题。

  其实,地震勘探爆炸就是以炸药爆炸时产生的能量作为震源,在井中激发地震波,利用仪器检测、记录激发地震的反射波、折射波的传播时间、振幅、波形等,从而分析判断地层界面、岩土性质、地质构造的一种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其安全作业设计主要依据《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GB 12950—91),该《规程》没有对放炮作业现场的隐蔽场所设计做出具体规定。

  另外,随着地震勘探程度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地震作业的地表条件也由过去的陆地、平原发展到沼泽、沙漠、戈壁、高原、丘陵、森林、海域等,其特点是队伍高度流动、分散、作业覆盖范围大,作业场所远离基地,流动作业,人和设备、材料需要长途搬迁就位。

  如果每放一炮都要进行隐蔽场所设计,或者采用移动式隐蔽设备,显然不能适应山区作业。放炮时的隐蔽场所设计只适合进行露天爆破作业的矿山和公路、桥梁和水库开挖等类别的企业,爆破作业地点范围小、相对固定,设计隐蔽场所相对较为容易。这在国家出台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已有明确规定。

  所以放炮作业隐蔽场所的设计不适合地震勘探的爆炸作业。解决地震勘探爆炸飞溅物(或称飞石)伤人的事故问题,只能另辟其径,采取其他技术防范措施。也正如事故报告里描述的“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没能进行施工方法改进,制定和实施适应山区作业环境的安全操作程序,安全警戒设施不齐,配备人员不足,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完善安全规程使地震勘探爆炸事故“错案真相大白”

  其实,当把地震勘探爆炸飞石定性为伤人事故的致害物时,我们就应该想到产生爆炸飞石的原因是什么?是井深不够,还是药量过大,如何才能杜绝地震勘探爆炸飞石的产生。

  某地震勘探队专职安全员吴某通过学习和借鉴矿山爆破被爆岩体的自由面、最小抵抗线、起爆方式、堵塞等技术参数,研究制定了地震勘探爆炸工作中爆炸物品使用标准、起爆方式、炮井距边坡安全距离、炮井堵塞、组合爆炸时起爆网络连接方式、炮井安全深度、起爆时人员失误、设备故障安全功能设计等七项补充安全技术条件,有效防止了地震勘探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爆炸飞溅物伤人、充水炮孔冲天水柱触电、山区边坡炮孔炸塌田坎、岩壁等事故,解决了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GB 12950-91)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缺陷,论证了地震勘探爆炸安全生产应具备的技术条件及其成果应用价值,使某地震勘探单位连续八年实现了地震勘探爆炸安全,使爆炸事故发生几率由过去的1/万,降低为0/60万,其具体措施如下:

  1、爆炸物品是指地震勘探单位所使用的,经过国家批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能够满足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爆炸物品,具体详见《地震勘探电雷管》(GB16625—1996)和《震源药柱》(GB 15563—1995)标准。

  2、凡在陆地上进行爆炸作业(包括勘探井炮、坑跑、水坑炮、小折射炮、地震测井等),均应竖直下药,采用正向起爆。

  3、对位于陡崖边、坎边、边坡地带的炮井进行偏移,使其距临界面的距离不少于8m。

  4、陆地爆破,炮井深度应达到3米以上。

  5、组合爆炸时雷管应串联,串联之前应对每个炮井炸药通路进行检查。

  6、炸药下到井底后,下药员应对炮井堵塞。对有积水的炮井,堵塞前先抽取孔内积水,使孔内水位下降3-5m后再堵塞。高压线附近炮井堵塞完后,应在井口扣压封口沙土袋,其数量不少于2袋。

  7、接线员应将爆炸机计时线绞断一股,并将绞断两头距离保持20cm,接线时先接井口线,然后退后30m,再接被绞断的计时线。

  通过研究制定抑制地震勘探爆炸飞石伤人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我们查清了1998年和2003年地震勘探爆炸飞石伤人事故的真相,是《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存在缺陷,国家技术质量监督检疫局没有对该规程进行及时补充和修改。使长达十年的地震勘探爆炸事故处理“错案真相大白”。

 

  其意义远远超过对该起事故“错案”的纠正和对当时责任人的补偿,关键是我们在地震勘探爆炸安全方面形成了具有科学、经济、便利、可行的应用价值成果,为地震勘探单位提供了产品技术目录和标准,有效避免了执行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和争议。从而为地震勘探行业管理,提高采集质量,创造了条件;在炮井安全位置设计、炮井安全深度、组合爆炸时雷管串并联问题、炮井堵塞、起爆时的人为、设备故障安全保障功能等六个方面,为地震勘探爆炸安全提供了经济、可行的基础数据;为地震勘探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制定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可以使职工学习、了解和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促使人、机、环相协调,保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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